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

Apr28

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

时间:2014/04/28 11:25 | 分类: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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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

  法治思想是桑弘羊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力”、“刑”,主张完备立法和轻罪重罚,对当时政治、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思想的产生不仅有其历史基础,更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对今天推行法治也提供了许多启示。

  应该采取“德治”还是“法治”是先秦儒家和法家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孔子基于对人的尊重和信赖提出了“德治”,其主要内容就是以教化代替刑罚。先秦法家则依据人性“好利”之本性,提出人性有趋乐避苦的倾向,因而必须实施法治,即通过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徐复观言:“法家政治,是以臣民为人君的工具,以富强为人君的唯一目标,而以刑罚为达到上述两点的唯一手段的政治。”这种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关联度甚高,它“把君主推到了‘法’也不能治的独裁寡头地位,‘明法’、‘督责’不仅服务于‘霸道’而且也服务于君主‘专为天下适己’的个人欲望”翻,因此力图推行专制和霸道的秦王朝便将这一思想奉为指导思想。好大喜功、内心多欲的汉武帝也在这种思想中发现了与自己的契合处,所以汉武帝时期出现了尚法用武的政治倾向,政治权力自然落到了崇尚商鞅、韩非的桑弘羊等人的手中。桑弘羊是汉武帝中前期推行“法治”政策的坚定支持者,强调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其立场在“盐铁会议”上表露无遗。

  一、桑弘羊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桑弘羊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时代,这是其法治思想产生的土壤。

  1.从社会政治方面来讲。当时的主要矛盾有三种:一是西汉政权与兼并势力之间的矛盾。兼并势力的存在和实力的不断增强对西汉政权是一种威胁。在经济上,兼并势力愈发展,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就愈多,国家的财政收人就愈少;在政治上,专制统治者也不希望在下位者有与之抗衡的能力和意图。这就意味着西汉政权与兼并势力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随着兼并的发展,这种矛盾也在加剧。

  汉武帝时,国家财政吃紧,要求豪强富商捐资助国,却得不到任何响应。二是西汉中央王朝与诸侯王的矛盾。虽然说经过“七国之乱”,皇权压倒了封国。但一些诸侯王仍然存在,他们还保留着经济上的特权,如王国内的盐铁、山泽工商之税仍归诸侯王私有,所以,汉武帝时诸侯国经济半独立的状态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三是西汉王朝与匈奴的民族矛盾。西汉初年,迫于国力的虚弱,对匈奴采取“和亲”,但双方的摩擦几乎没有停止,成为西汉王朝的一块心病。武帝时经过劳动人民七十年来的辛勤努力,社会经济日益得到恢复发展,财力、物力日渐充沛,对匈奴问题就提上了日程。要解决上述三种矛盾,加强中央 ... 的权力,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不是单纯通过“教化”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治国上实行法治。所以,汉武帝时期虽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但在治国上实行的却是法家思想。

  2从社会思想方面来讲。汉武帝即位后,摒弃了汉初“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实行“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新的统治思想。但统治者并没有、也不可能放弃“法治”,事实上,法家思想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法家的“文吏”政治在汉代仍占据主导地位,“外儒内法”作为思想的具体体现始终是大一统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制度上,汉代基本上承袭了秦朝,而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措施深深打上了法家的烙印,因此可以说汉代政治在最关键处依然在法家思想的笼罩之下。这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存在于各级政权之中,遵循法家思想的“文吏”在武帝“奋发有为”的政策导向下就有机会崭露头角,一批“能吏”以至酷吏如张汤、杜禹、杜周、桑弘羊、东郭成阳、卫青、霍去病之流就应运而起,并表现得相当活跃,在政治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也决定了他虽然表面上尊崇儒术,但在本质上却不会放弃能满足其“多欲”和野心的法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却只能起到“缘饰”的作用。张纯、王晓波所论汉政之“阳儒阴法”:“一为以儒家的理论提出而实践上为法家的主张,其中有‘儒家化’的法家,也有‘法家化’的儒家。二为在政治上以儒家掌‘教化’,而以法纪掌‘吏治’。故儒家‘言’而法家‘行’。三在意识形态上,提倡儒家的理想,而在现实政治上实行法家的制度。”颇为清晰地说明了这一时期西汉社会思想的特点。

  二、桑弘羊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概括来讲,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崇“力”尚“刑”。这是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即崇尚法治,通过刑、力来治理国家。这种思想根源于先秦法家的人性论。先秦法家认为人人都好利、争利,并且“人”的这种特性还不能通过后天的教育得到改善。桑弘羊继承了这一思想,指出“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既然“教”而不能改,就只有依靠刑法治之:“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尤其是在社会动荡之际,更需要依靠刑法而不是德治:“今欲以敦朴之时,治抚弊之民,是犹迁延而拯溺,揖让而救火也……当此之时,不任斤斧,折之以武,而乃始设礼修文,有似穷医,欲以短针而攻疽,孔丘以礼说跖也。”在桑弘羊看来,有法则治,无法则乱,对人民如果施以礼乐教化,只能助长其懒惰而不利于统治:“今日施惠悦尔,行刑不乐,则是闵无行之人,而养懒奢之民也。”因而他主张君主应强化刑法的力度,认为这才是止害禁邪之根本:“夫治民者,若大匠之断,斧斤而行之,中绳则止。……绳之以法,断之以刑,然后寇止奸禁。”治国除了刑法之外,还要有实力和威势,即强调“力”的作用。桑弘羊指出:“虎兕所以能执熊鼹、服群兽者,爪牙利而攫便也。秦所以超诸侯、吞天下、并敌国者,险阻固而势居然也。”特别是在匈奴问题上,桑弘羊更强调“力”的作用,认为“可以武折,而不可以德怀”。

  桑弘羊的上述思想虽有片面之处,如过于强调“力”、“刑”的功用,但其中仍包涵着有益的因素,主要表现在让人们知法守法。当时社会上人们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遇到事情只知遵循礼仪、传统,而不知有法,或者说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的援助。作为重臣的桑弘羊对法的重视,无疑对人们知法守法、加强法治在治理国家的作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2.完备立法。就法的简繁等问题,“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桑弘羊立场鲜明,指出法应当严密而不应有疏漏。他站在法家的立场上,反对“百世不易之道”的立论,提出“时世之变”的主张,认为西汉初年“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局势面前,单靠汉初的“约法三,章”根本不可能治理好国家,建立并实施严格细密的法令对统治已经必不可缺,势在必行:“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 ... 放佚而轻犯禁。”针对贤良文学“王者立法,旷若大路”的诘难,桑弘羊驳斥道:“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 ... 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进一步阐明了立法的必要性。

  治理国家确实应该完备严密的立法,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但桑弘羊所谓的完备立法却“过度”了,他企图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令范围之内,以致出现了立法的繁多。汉武帝时期出于“外事四夷之功”的需要,武帝就命张汤、赵禹等增订律令,致使汉律篇目达到60篇,字数达“百有余万言”,再加上通过发布大量“令”、“比”无限制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正,造成法令内容不统一的情况,从浚许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致使冤案多多,民怨沸腾:“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嘲况且,法律过于繁琐,则百姓根本无法了解,有可能出现违背礼义而犯法的事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能维护社会公正,只能沦落为一种形式。对此桑弘羊非但没有进行反思,还予以坚决的支持,是我们应当批判的。

  3.轻罪重罚。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一步一步地深入,渐成系统。首先是法治,其次要有完备的立法,最后又提出立法不仅要多,还要严,即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罚。这是桑弘羊对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认为这也是治理国家、统治百姓所不可缺少的:“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H;“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枷,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 ... 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其中“盗马者死”等语是当时律令中原有的条文,桑弘羊认为非常符合其重刑观念,所以特别将它提出来。桑弘羊轻罪重罚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株连之法的赞同,他认为实行株连之法非常必要:“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嗍就是说实行株连,那么一些强悍的不轨之徒必然会因害怕累及父兄而有所收敛,甚至改而从善。

  株连之法是最为残酷的法令之一,桑弘羊对株连法的赞同表现了其法治思想中残酷的一面。而且轻罪重罚,“以刑止刑”思想的极端贯彻必然会伴随巨大的破坏性,实施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出现“法逾滋而奸逾炽”的现象。因为社会的治理不仅仅是社会层面的问题,更与人紧密联系,如果法不考虑人的因素,不合乎人道,而仅仅单纯依靠它的强制性去治理社会,那么失败则是必然之事。

  三、桑弘羊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启示

  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主要是商鞅、韩非等人的思想,但二者相比,仍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首先,在赏罚问题上,先秦法家比桑弘羊作得似乎更好一些,赏罚比较分明,如商鞅在推行农战政策时虽然强调重罚,但同时也主张重赏。这与商鞅时代大一统的君主专制体制尚未建立、君主专制尚未达到极端的程度似乎不无关系。但汉武帝时期赏赐和刑罚都非常混乱,赏不足以劝善,罚不足以惩恶,这可能缘于其时君主专制体制已基本建立,君主意志决定一切,法只能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下,因而主观性更强。

  其次,先秦法家之法尚能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主张“法离人主的意志、离执法的官吏而独立;官吏只有在法的明白规定范围内,能行使自己的职权,一离开法的明白规定,或对法的文字稍有所曲伸,即同在诛戮之列”。法令皆副置:一幅天子殿中……一幅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剽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响而武帝时期的“法”却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史载杜周“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日,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就把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完全否定了。如果说先秦法家严酷的法治尚有一定原则的话,那么桑弘羊心目中的“法治”则无任何相对客观的原则。

  此外,先秦法家虽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由于中国早期的“法”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出自于“礼”,因此商鞅、韩非等都没有完全排除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商、韩的“法治”还不像桑弘羊的“法治”那样“刚硬”和严酷。在桑弘羊的思想中专制君主始终高于法令,法令作用的发挥始终要受制于君主的个人意志。

 

  总而言之,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及其实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它保证了盐铁官营政策的顺利推行,尤其是有利于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所以为以后历代王朝统治者所借鉴。对今天来讲,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要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争取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但对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局限性,我们也要警惕,尤其是其法令的过繁、过严,缺乏公正性,过多强调君主的意志,这样的法必然会导致法的绝对化,使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治”的工具,自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社会的治理、国家的治理不是单纯的“法”的建设,还包括道德建设,即德治,否定了德治,法治最终会形而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