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皇帝宗庙禘、祫(殷)祭祖礼制考论

Mar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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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朝皇帝宗庙禘、祫(殷)祭祖礼制考论

  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祖先崇拜在思想意识和社会生活领域处于显赫地位。自先秦时起,作为祭祀祖先的礼制性场所的宗庙,逐渐成为国家政权的象征,在宗庙中举行的类型繁多、仪式复杂的祭祀礼仪活动,成为统治者祈求祖先神灵庇佑的重要方式。据大致于先秦、秦汉时期陆续撰写成书的若干传世文献,例如《诗经》、《周礼》、《礼记》、《春秋公羊传》、《尔雅》记载,商周时,在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孟月(夏历的正月、四月、七月、十月)举行的“四时祭”,以及每五年举行两次、祭祀规格比“四时祭”更加隆重的“禘”、“祫”(或谓之殷)祭,是王室举行的两种主要宗庙祭祖礼仪。这一记载特别是“禘”、“祫”祭的举行时间、方式的记载与目前有关考古资料记载的商、周相关祭祖礼仪存在较大差异,但由于受时代变迁、文献缺略及礼仪变革等因素的影响,秦汉时人对此或许已不尽通晓。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后,儒家学说在政治、思想、学术和社会生活诸领域中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上述典籍记载的所谓“四时祭”、“禘”、“祫”祭,也就不可避免的被汉代人视为“周礼”,成为规范皇帝宗庙祭祀礼制的权威依据。与“四时祭”简易明了、后人基本没有争议不同的是,自汉代起,历代儒者围绕禘、祫祭礼的举行方式、时间间隔等问题,聚讼纷纭,这或许也是导致汉晋时期皇帝宗庙“禘”、“祫”祭礼制变更不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南朝时,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史不绝书。儒学虽然呈现衰弊不振的“中衰”迹象,但三礼学却呈现出一枝独秀的繁盛面貌。由于南朝历代对礼学的作用始终保持比较清醒的认识,因而无不重视礼制建设,《周礼》记载的吉、凶、军、宾、嘉五礼国家制度化,自魏晋时萌芽,至梁武帝时宣告完成。尽管南朝对以往礼制尤其是晋代礼制多有沿袭,但也不乏因时适宜有所变革、创新。这在南朝皇帝宗庙“禘”、“祫”(殷)祭祖礼制问题上,表现较为明显。鉴于目前中外学人尚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明确的研究,笔者拟在借鉴前人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南朝皇帝宗庙“禘”、“祫”祭祖礼制的具体形态、其与历代政治、学术等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一考察。

  一、南朝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

  南朝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系兼采东汉、晋制度及东汉儒者何休、郑玄等人的相关诠释而制定。因而,欲探讨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问题,首先需要对汉代以后历代皇帝宗庙“禘”、“祫”(殷)祭礼制以及历代儒者的相关诠释作一简略的叙述,以明其渊源。

  尽管西汉时若干儒者例如韩婴、孔安国、刘向、韦玄成、刘歆等人曾对典籍记载的“禘”、“祫”祭的含义进行了诠释,但其成为国家典制,大概是汉元帝以后的事情。而且,当时实行的是每间隔一年举行一次合祭历代祖先的“祫”祭,没有“禘”祭。西汉末年及王莽新朝时,对皇帝宗庙祭礼进行了变革,“禘”祭的地位得到提升,成为与“祫”祭并列的宗庙大祭。而且,“祫”祭由以往的每间隔一年举行一次,调整为每三年举行一次。东汉初,依据张纯的建议,以“禘”、“祫”祭为合祭历代祖先、审谛昭穆次序的宗庙大祭,或许为了避免人们仅仅依据祭名而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祭礼,故合称为“殷”。在没有较大事件、社会变动影响的前提下,东汉举行“殷”祭礼的时间间隔基本是一个固定的常数,即在五年周期内,在第三年冬十月举行“祫”祭;两年以后,在第五年的夏四月举行“禘”祭,“祫”祭、“禘”祭之间的间隔均为五年。这种时间安排方式虽然便于现实中礼仪的实施,但其与当时在思想文化、社会生活领域居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之间的抵牾、冲突却日益彰显。假定以十年为考察周期,可以看出,从第三年举行“祫”祭至第五年举行“禘”祭,其间间隔十八个月;而从第五年举行的“禘”祭至第二个五年周期首次举行的“祫”祭,其间间隔竟长达四十二个月之久。这种黩、疏不均的时间安排显然并不合理。而且,祭礼的举行时间与儒家倡导的三年丧礼也不相关涉,自然遭到儒者的抨击。为消弭上述缺陷,东汉中、后期,何休、郑玄等儒者对“禘”、“祫”祭礼的含义、举行的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新的诠释。何休、郑玄认为,“禘”、“祫”祭是受祭对象不同的两种祭礼。就“禘”、“祫”祭礼举行时间而言,何休认为:“礼:禘祫从先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榆则祫。”即虽然一旦确定宗庙“禘”、“禘”祭祖礼的举行时日后,就应按照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时间间隔顺次举行。但皇帝在三年丧期间,即便到以往预定举行“禘”、“祫”祭礼的时日,祭礼也应停废不行。三年丧礼结束后,再按照以往确定的既定时日,举行“禘”、“祫”祭礼。郑玄则提出,除新君即位元年至三年外(二年三年丧毕,举行初次“祫”祭,三年春举行第一次“禘”祭),以一、六为尾数的年份举行“祫”祭,以三、八为尾数的年份举行“禘”祭;除三年丧毕后举行的“禘”、“祫”外,其余“禘”、“祫”祭礼计年通数,每二年举行一次“祫”祭,而后通计此三年在内,再加两年,合计五年举行一次“禘”祭。“禘”、“祫”祭各自相距五年。三国魏时,遵循郑玄学说者与王肃围绕“禘”、“祫”祭异同、举行时间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由此导致魏、西晋时皇帝宗庙“禘”、“榆”祭礼制变更不定。东晋成帝咸康六年(340年)至穆帝永和二年(346年)间,为改变郑玄、王肃学说导致宗庙“禘”、“祫”祭礼时间安排繁杂的弊端,开始实行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的“殷”祭制度,且祭礼的举行时间往往不因为其他事故特别是三年丧礼的原因而停止或推迟。

  虽然由于史书记载的疏略,南朝宋除文帝、孝武帝时期外,其他几代皇帝宗庙“殷”祭礼制并不是很明晰。但据孝武帝时范义、周景远等人之语可知,宋初,皇帝宗庙“殷”祭礼制兼采东汉、两晋制度,以“禘”、“祫”为合祭历代祖先的同一种祭礼:“凡禘祫大祭,则神主悉出庙堂,为昭穆以安坐,不复停室也。”举行祭祀的时间,既大体沿袭汉晋以来于夏四月、冬十月举行祭礼的惯例,以及东晋中后期实行的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的制度,又依据何休、郑玄等儒者学说,相应进行了变革,即于三年丧礼结束后举行“殷”祭礼。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与何休学说相异之处在于,“殷”祭礼举行的年月并不是依据先君确立的时日顺次排列,而是遵循郑玄三年丧礼结束后,更改以往既定时日,重新确定宗庙“禘”、“祫”祭礼举行年月的学说定制。这或许是当时师古与变古、兼采古制以消弭情、礼冲突的具体反映。永初三年(422年)五月,宋武帝刘裕卒。当时在应遵循三年丧礼还是遵循西汉文帝以来确立的短丧权制决定宗庙“殷”祭礼举行时间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傅亮以为:“权制即吉,御世宜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这清楚地表明了决策者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在涉及现实重大问题时,应当依据现实的需要,采取合乎时宜甚至是非常规的措施;但在关乎纲常名教的基本问题上,则应遵循古礼行事。宋武帝永初元年,“改晋所用王肃祥禅二十六月仪,依郑玄二十七月而后除”。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八月,三年丧毕后,遵循东汉、晋以来相沿多用四月、十月举行“殷”祭,以及东晋中、后期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的惯例,于该年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如此依次顺延,夏四月举行宗庙“殷”祭礼的年份应有427、432、437、442、447、452诸年,冬十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应有424、429、434、439、444、449、454诸年。因而文献中才有“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的记载。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十二月礼官奏议中才有“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之语。453年二月,宋文帝欲废黜太子刘劭却被刘劭 ... 害,当时尚在三年丧期间,依照三十个月一“殷”祭间隔,原应在454年十月举行的“殷”祭礼被取消。如果将此次“殷”祭礼推迟至明年四月举行,则尚未举行禫祭,与礼不合。范义对此提出异议后,孝武帝命礼官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裸享之义。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议:‘……未稃不得祭也。……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远参议:‘……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可。”苏玮生认为,不举行禫祭就举行“殷”祭的做法虽然不合古礼,但如果遵循西汉文帝以来既葬除丧的制度,那么明年四月举行“殷”祭礼,也合乎情、礼。徐宏、朱膺之提出不同见解。他们认为,应等明年三年丧礼结束、举行禫祭后,在十月举行“殷”祭礼。周景远引用宋初成例,赞同徐朱等人的见解,因而确定于孝建二年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自孝武帝孝建元年起,宗庙“殷”祭礼举行年份重新起端:夏四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应有458年、463年,冬十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则应有455年、460年。孝武帝大明七年(463年)二月,礼官因故欲将原定于四月举行的“殷”祭礼推延至七月举行。这一建议不符合以往于四月、十月举行“殷”祭礼的传统,周景远认为:“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博士徐干据《礼》难安国。干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周景远据《礼记·王制》夏、秋、冬三季都可以举行“殷”祭的记载,援引东晋成帝于咸康六年七月举行“殷”祭的先例,认为七月举行“殷”祭礼与古礼并不冲突,其说被采纳。综合上述可知,宋在沿袭东晋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制度的基础上,主要依据郑玄学说,进行了较大调整,于新帝即位二十七个月三年丧礼结束后,重新确定“殷”祭礼的举行时月。因而,陈戍国先生认为南朝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与晋代制度大致相同的观点,并不确切。

  二、南齐皇帝宗庙“殷”祭礼制

  南齐建国初,曾经围绕宗庙“殷”祭礼举行时间问题展开过辩论。博洽礼学的王俭依据《礼记》、《春秋》有关记载,借鉴汉、晋尤其是宋宗庙“殷”祭制度,制定齐宗庙“殷”祭礼制。南齐在以“稀”、“祫”祭为一祭,于夏四月、冬十月举行祭礼方面,与晋宋制度如出一辙。其与宋制不同之处,在于改变因丧期或其他变故而取消宗庙“殷”祭礼的制度。依据两汉以来短丧之制,仿照东晋有关制度,不因丧而改变“殷”祭礼举行的时月,但在若干场合下,可以因重要丧事而暂时推迟“殷”祭礼举行的时月。王俭建议,建元元年(479)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以此作为皇帝宗庙“殷”祭礼举行时月的起端。自此以后,按照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礼的时间间隔,五年内举行两次“殷”祭礼。如此,则下一次举行宗庙“殷”祭的时间应是建元四年四月。该年三月,齐高帝卒,四月应举行的“殷”祭礼本应被取消,但王俭依据西汉、东晋以来既葬除服的成规,援引《春秋》经传的有关记载,主张由武帝亲自主持宗庙祭礼,这样可以兼顾情、礼:“朝聘烝尝之典,卒哭而备行,婚禘搜乐之事,三载而后举……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烝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按照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礼的时间间隔,于十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应为永明二年(484)、七年,于四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应为永明五年、十年。文献有关记载与此大致相符:永明五年“夏四月庚午,车驾殷祠太庙。”十年四月,由于武帝的弟弟萧嶷去世,因此原应于该月举行的宗庙“殷”祭礼暂停不行。按照丧服礼,齐武帝本应为其弟服齐衰不杖期。由于丧期被缩短,故宗庙“殷”祭礼被推迟至该年十月举行:“冬十月……甲午,车驾殷祠太庙”。据此可知,与宋兼采东汉、东晋制度以及何休、郑玄学说制定皇帝宗庙“殷”祭礼制不同的是,南齐皇帝宗庙“殷”祭礼制大体沿袭东晋中后期制度。

  三、梁皇帝宗庙“禘”、“祫”祭祖礼制

  梁初基本沿用晋、宋、齐制度:“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谓之殷祭。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以“禘”、“祫”为合祭历代祖先的同一祭礼,分别在夏季、冬季举行。虽然“三年一稀,五年一祫”之制与东汉以来历代相沿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制度不同,但与“五年而再殷祭”的古礼基本相符。与宋齐皇帝宗庙“殷”祭礼制不同的是,梁皇帝宗庙“禘”、“祫”祭礼制尽管与郑玄学说有相符之处,但“禘”、“祫”祭礼举行的时间间隔却与郑玄学说以及汉以来的传统皆不相同。天监三年(504),何佟之提出,“祫”祭大,“禘”祭小:“禘于首夏,物皆未成,故为小。祫于秋冬,万物皆成,其礼尤大。……近代稀祫,并及功臣,有乖典制,宜改。”“祫”大“禘”小,是郑玄在宗庙“祫”、“禘”祭礼规格高低问题上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西汉刘歆、东汉张纯、贾逵,魏晋之际的王肃等儒者皆以为,“禘”、“祫”是同一种祭礼,而不是两种不同的祭礼,因而无所谓大小之分;西汉刘向、东汉何休、马融等儒者虽然认为“禘”、“祫”祭是受祭对象不同的两种祭礼,但“禘”祭规格高于“祫”祭。在魏晋时期普遍以“禘”、“祫”祭为同一种祭礼的时代背景下,袁准虽然认为“禘”、“祫”祭是两种不同的祭礼,但他又认为“禘”祭大、“祫”祭小。何佟之、崔灵恩等主张“禘”祭小、“祫”祭大,显系依据郑玄学说立论。何佟之的建议被梁武帝采纳,改变了晋宋以来以“禘”、“祫”祭为同一祭礼的传统,对“禘”、“祫”祭的受祭对象做出比较明晰的区别:“自是祫祭乃及功臣”。举行“祫”祭时,功臣一并配祭;举行“储”祭时,功臣不与祭。这表明两晋时,在某种程度上因王肃学说的兴起而暂时沉寂的郑玄学说,又逐渐对当时思想学术、国家礼仪制度施加深刻影响,这无疑也是东晋南北朝时期思想学术领域“《礼》则同遵于郑氏”学风的具体体现。

  尽管如此,梁代也并非丝毫不爽的遵循郑玄学说,在“禘”、“祫”祭礼举行时间间隔问题上,对郑玄学说进行了变更。梁天监三年后,皇帝宗庙“禘”、“祫”祭礼时间间隔为“二年一禘、五年一祫”,三、五不相通数之制。梁为何将汉代以来历代相沿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制改为“三年一柿、五年一祫”之制?这可能与当时对郑玄“禘”小“祫”大、三、五通数说的理解有误有关。一般说来,判断一种祭礼规模大小的主要标准,就是看这种祭礼前后举行间隔时间的长短。一般说来,规模越大、越隆重的祭礼,前后间隔时间应越长,反之则短。据郑玄学说可知,除了新君即位后举行的第一次“禘”、“祫”祭礼外,尽管其余“禘”、“祫”祭礼都是相距各自五年,即前一次“祫”祭与第二次“祫”祭相隔五年,前一次“禘”祭与第二次“禘”祭相隔也是五年,但是从“祫”—“禘”—“祫”祭之间的间隔不难看出,“祫”—“禘”祭之间相隔二年(通计举行“禘”祭之年),而“稀”—“祫”祭之间相隔则为三年(通计举行“祫”祭之年)。梁代儒者可能以为,三、五不应通数,而应各自计数确定举行祭礼的时间,故而改变以往“禘”、“祫”祭礼制度,实行“三年一禘、五年一祫”祭祀礼制。这种祭祀时间间隔方式,可能会出现的一个结果是,在某一年会同时举行“禘”、“祫”两种祭礼。只是由于史料的匮乏,我们已经难以确知当时是否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过辩论。

 

  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南朝皇帝宗庙“禘”、“祫”(殷)祭祖礼制大体上沿袭晋制,但也不乏依据适时原则而有所变通之处。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是对古礼及以往制度,尤其是兼采东汉、东晋制度,以及东汉儒者何休、郑玄学说综合而成,应无疑义。尽管以往学人多认为南学简约:“南人约简,得其英华”;“南人学问,清通简要”。但就宋皇帝宗庙“殷”祭礼制而言,其繁缛琐碎较之以往毫不逊色。南齐大致沿袭东晋制度。或许由于受当时学术领域礼学宗郑趋向的影响,梁一改晋以来以宗庙“禘”、“祫”祭为同一祭礼的传统,依据郑玄学说,以“禘”、“祫”祭为两种祭礼,且“禘”祭小、“祫”祭大,形成与两汉以来历代相沿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传统不同的“三年一禘、五年一祫”,且三、五不相通数之制。由此导致南朝皇帝宗庙礼制时常处于调整、变化的动态过程,这无疑也是南朝历代对“礼仪之用尚矣。然而历代损益,每有不同,非务相改,随时之宜故也。……任己而不师古,秦氏以之致亡,师古而不适用,王莽所以身灭”历史经验教训有深刻体会的具体反映。不难看出,师古、适时,兼顾情、礼,应是南朝历代制定皇帝宗庙“禘”、“祫”(殷)祭祖礼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