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吏贪赃的几个问题

Aug22

宋朝官吏贪赃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4/08/22 08:34 | 分类:宋朝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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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官吏采取侵吞、 ... 、骗取、勒索、非法经商和受贿等多种手法进行贪赃活动,严重危及宋王朝的财政收入,妨碍了行政效能,毒害了社会风气,使封建政令走样变形,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加深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起义。宋朝官吏的贪赃,主要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冲击、封建官僚政治的缺陷、封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以及封建剥削制度所致。

  关键词:宋代;官吏贪赃;社会根源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及手中权力进行的贪赃行为,是我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两宋时期也不例外。本文试图就宋朝官吏贪赃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加深对宋朝封建社会本质的认识,并为当今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借鉴。
  一、关于宋朝官吏贪赃的手段
  宋朝官吏贪赃的手段多种多样。据《文献通考·田赋考五》载,单在渔利赋税方面的贪赃手法就有“给钞而不销簿者”、“盗印钞而匿财者”、“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其他的贪赃手法更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侵吞: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营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有,包括非法转卖或赠予他人。持这种手段的赃吏,有的借助发放财物直接克扣。如徽宗时蔡京“动以笔帖于榷货务支赏给,有一纸至万缗者”,私自减克入己“以千万计”[1](卷179《食货志》)。有的借干管财物直接侵没。太祖开宝年间,太子中舍胡德冲通判延州时,“隐没官钱一百八十万”[2](卷15,开宝七年)。有的借经办工程侵吞。仁宗时右领军卫大将军石普私侵“修孔庙钱”[2](卷108,天圣七年)。有的借官府收入侵吞。徽宗时王黼兼应奉局提领,“凡四方水土珍异之物,悉苛于民,进帝所者不能什一,余皆入其家”[1](卷470《王黼传》)。还有的利用职权以贱换贵,侵吞其差价。仁宗时循州刺史世清,“以病马私易官马,计赃绢十六匹”[2](卷173,皇秸四年)。
  2。窃盗: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以这种手段犯赃者,以仓场库务官的监守自盗最为突出。封建国家的仓场库务是 ... 钱物的集中场所,这就为这些部门的官吏窃盗提供了便利条件。太祖开宝五年,内班董延谔监军营务,“盗刍粟,累赃数十万”[2](卷13)。另外就是直接或间接干管官府钱物的地方长吏和权摄官的自盗。太祖开宝四年,监察御史间邱舜卿被弃市,坐“通判兴元府盗用官钱九十万”之多[2](卷12)。还有的官吏借经办官府钱物自盗,如太祖开宝六年,供备库使李守信“受诏市木秦陇间,盗官钱钜万”[2](卷14)。
  3。骗取: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有的虚报冒领。如太祖开宝九年,“泾州官岁市马,彰义节度使张铎厚增其直而私取之,累积十六万贯”[2](卷17)。有的官吏受纳钱物不入账籍。孝宗乾道二年,上元县令李弁升“在任日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诸色杂官钱,并不附历,节次骗取入己”[3](刑法六至三六)。有的官吏采取发给空头支票的办法。高宗时保义郎监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李嗣昌曾“兼受纳和籴米印给虚钞折价入己”[3](刑法六至三七)。
  4。强占勒索:指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采用刁难、强乞、肆意课敛、课罚等 ... 强行勒索财物的行为。持这种手段的赃吏,主要是地方官员及直接临民的里正胥吏。太祖开宝七年,知兴元府李仁友“私收渡钱”,勒索民财达“数十万”之多[2](卷15)。高宗时知荣州吴名世“所为贪酷,自到任数月,民之逃徙者二千余家,籍赀者以数千”,其勒索的财物按法“罪至绞”[4](卷183,绍兴二十九年)。理宗时监司、州县往往非法估籍民产,一些贪官暴吏“不问所轻重,不顾同居有分财产,一例估籍,殃及平民。或户绝之家不与命继;或陈诉许以给还,辄假他名支破,竟成干没;或有典业不听收赎,遂使产主无辜失业”[1](卷173《食货志》。
  5。非法经商营利:这种手段,古已有之,但到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更加突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33载:当时官大者“营赀产”,官小者也“贩鬻乞丐,无所不为”。有假公营私者,太祖时和岘“以官船载私货贩易窥利”[1](卷439《和岘传》)。有的假借官钱或强市以谋取暴利,太宗时监察御史张白曾“假借官钱居籴粟麦以射利”[2](卷22,太平兴国六年)。真宗时镇州知州边肃“以公费钱质易规利,又遣部吏强市民羊及女口”[3](职官 ... 至二二)。更多者是凭借特权逃避商税以谋巨利。太宗时王仁赡指出:“近臣戚里多遣亲信市竹木秦陇间,联巨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称制免算。既至厚结执事者,悉官市之,多取其值。”[2](卷21,太平兴国五年)。宁宗时石宗万也上奏:当时士大夫往往联舟经商,“经由场务,曲为覆护免税”,致使长江沿岸商税“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3](食货一八至二五)。
  6。收受贿赂:这种犯赃手段范围最广,也最普遍。从受贿的种类上讲,可分为直接受贿和介绍受贿两种。直接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权力进行直接的权钱、权物交换行为。如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泗州录事参军徐壁被弃市,“坐掌本州仓户民租……取民贿而免其租入”[2](卷19)。介绍受贿是指行为人请托而受贿的行为。如真宗景德二年,同勾当皇城司张耆“与赵谏交游,受其金,为人求荐于吏部”[2](卷61)。从受贿主体上讲,各级 ... 官员、一般吏卒都有受贿的可能性。苏轼曾指出:“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凡贿赂先至者,朝请而夕得。徒手而来者,终年不获。”[5](卷47《策别三》)。权臣秉政时期,行贿受贿之风就更加猖獗,徽宗时“六贼”及以后诸朝的秦桧、史弥远、贾似道专权时期都莫不如此。
  二、关于宋朝官吏贪赃的社会危害
  不法官吏采取各种手段进行 ... 受贿活动,这种 ... 现象始终困扰着宋王朝的统治安全,甚至把宋王朝的统治推向崩溃的边缘,给宋王朝的统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首先,官吏贪赃使宋王朝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众所周知,官吏 ... 的主要对象无疑是国家的公共财物。官吏的行贿受贿,尤其是官员之间的交受贿赂大多也是国家的公共财产。正如宋神宗所认为:“吏受财亦不免出于官钱耳。”[2](卷233,熙宁五年)。因此宋王朝各级官吏贪贿之风的蔓延,必然大大减少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至北宋中期,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时,士大夫的呼吁更加强烈。庆历二年,张方平就直言:“国家帑藏之困,乃群下侵牟之蠹也。”[2](卷136)庆历三年,欧阳修在分析“公私困弊”的原因时,也认为“不惟赋敛繁重,全由官吏为奸”,他甚至估计“每岁科率一物,则贪残之吏先于百姓而刻剥,老谬之人恣为群下之诛求,朝廷得其一分,奸吏取其十倍”[2](卷143)。南宋也不例外,由于政治 ... ,经济管理更加失控。理宗时,不法官吏“趁办月桩及添助版账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大率官取其一,吏渔其百”[1](卷200《刑法志》)。因此连狂谬的贾似道也指出:“裕财之道,莫急于去赃吏。”只要能遏止贪赃“则财自裕”[1](卷42《理宗本纪》)。可见,官吏的贪贿活动严重影响着宋朝的财政收入,是造成宋王朝财政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妨碍封建国家的行政办事效能。封建官场苞苴成风,贪赃的官吏为了获得贿财,不免采取推诿、刁难等手法故意拖延公事办理。封建国家的官府“系政令之源”,“官员士庶理诉公事,贿赂未至,则行遗迂回,问难不已,所求如欲,则虽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请”[4](卷200)。这种状况必然歪曲政令,严重妨碍行政效能。人事部门的官吏为乞取贿赂,借官吏改官、磨勘之际故意推诿拖延,致使“磨勘者类皆待次外州,或至吏部二三岁乃得改官”[2](卷188,嘉祜三年),势必影响人才的选拔和调任,妨碍人事部门的办事效能。司法部门的官吏“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速,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1](卷201《刑法志》),不仅践踏了法律,也妨碍了办案效率。管理财运部门的官吏,为乞取“不过千百钱”的贿赂,而“留滞纲运”[2](卷214,熙宁三年),显然也有碍财物运输效率。其他系统也概莫能外。正如司马光所说:“上自府省寺、诸路监司、州县,下至乡村、仓场库务之吏,词讼追呼,租税徭役,出纳会计,凡有毫厘之事关自其手者,非贿遗则不行。”[2](卷196,嘉祜七年)在这种情况下,赂贿就成了行政的润滑油,封建国家办事效能、行政职能的低下及不畅就可想而知了。
  再次,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当社会上贪贿之风盛行时,一些清廉官员或愿做清官的人即使想扭转这种局势,也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只能随波逐流或者引身而退,于是整个官场都唯务因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同时忌贤嫉能、唯钱是求,致使封建统治者所标榜的礼义廉耻、仁义道德荡然无存。这种状况在宋初因最高统治者比较廉明表现得还不甚明显,中后期就日趋严重,甚至士大夫的思想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正如余应求所指出:“整个官场人怀私意,士失常心,廉耻道丧,名节不立。”“以全身保位为贤,以竭忠进节为愚;以奔竞进取为能,以恬退自守为拙;以刻剥办事为有才,以重厚有长者为无用。废直道而徇私情,背公家而任己恩。贿赂交通于权门,侈靡滥溢于私室。憎廉洁为矫诈,恶正直为介僻。敢言者谓之狂妄,正论者谓之迂阔,奋不顾身者众必沮之,贤有才者则妒忌之……礼孝陵夷,风俗大坏。”[6](卷116)可见,要想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就得整饬吏治,而吏治整饬的重点就是惩治官吏的贪腐现象。
  第四,使封建政令走样变形。在官场贪贿之风盛行的情况下,贪赃官吏往往歪曲政令以为己用,使原来排除社会障碍的政令变成障碍政令本身,根本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以公使钱为例,本身是用于官吏正常开支,以纠正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价”、“惧及于民”[7](甲集卷7)的弊端。但到中期以后却成为官吏中饱私囊和互相馈赠的对象。真宗时就有人反映:“当州诸寨日收打扑钱,寨主、监押等虽以公用为名,多辄入己。”[2](卷88,大中祥符九年)神宗时就更加严重,有的地方官以“公使酒交遗,至逾二十驿,道路烦苦”[1](卷185《食货志》)。南宋时公使苞苴,在东南尤其严重。“扬州一郡,每岁馈送于账籍者至十万。江浙诸郡,每以酒遗中都官岁五六至,必数千瓶。”[7](甲集卷7)这样本来是防止官吏科扰百姓的公使钱,却成了封建官吏聚敛百姓 ... 中饱的借口。再看熙宁间所推行的新法。在旧常平法、差役法积弊已久民众深受其害的情况下,以青苗法和免役法取而代之,在青黄不接时贷钱于民,取息二厘,向民户及官户征收免役钱, ... 出钱雇役,以达到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预期目的,从理论上讲是说得通的。但由于吏治的 ... ,一纳入实施就走样变形。这其中除新法本身的缺陷外,重要的原因就是官吏为了中饱私囊或冒功请赏往往多收青苗钱利息和免役钱数。王安石在推行青苗法前和苏辙述议时,苏辙就指出,“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1](卷339),实施结果使“吏缘为奸而至倍息”[8](卷8)。免役法也如此。当时范百禄就说:“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其后有司求羡余,务刻剥,乃以法为病。”[1](卷177《食货志》)最终甚至民诉于王安石私第。由上可见,在官府贪墨之风盛行的情况下,封建国家的纠弊措施也很难达到预定的效果,往往在执行中不了了之。
  第五,使官僚队伍急剧膨胀。贪贿之风的盛行,标志着当官就能获得特权,有特权就能获得一切。于是整个社会上上下下都想尽办法跻入仕途,这样就出现了“有固不繇科举而命官赐第者;又有虚作随军治河,因权贵保奏而改京秩者;又有因贿赂权贵而传宣赐带,因父兄秉政无出身而得贴职者”[1](卷11)。还有的直接出钱买官,正如徽宗时谏官指出,“近年来出颁假将仕郎等告牒,比之往岁,不啻数十倍”,“一假将仕郎其直止一千余缗,非特富商贾,皆有入仕之门,人人可以滥行命服,以齿仕途。遂致此流遍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已仕者约以千计”[3](职官五五至三九)。尤其是当朝皇帝昏庸之时,一些权臣就直接卖官鬻爵。同时,权力本身就有腐蚀性,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增置机构,增加官员。真宗时,为防止辇下库务借出纳之际 ... ,就设立了大提举诸司库务,使其“掌举察京城储受给、监官能否,及覆验所受三司计度移用之事”[2](卷61,景德二年)。这就难怪北宋中期出现了严重的“冗官”问题,而且士大夫屡屡呼吁裁减冗员,都仅是主观愿望而已。这样,社会上就出现了这种反常现象,一方面官位泛滥成灾,另一方面到处是官吏感到权力短缺,甚至造成权不能威下、吏强官弱的现象。有权的人越多,谋公的权力就越空缺。
  第六,破坏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贪赃官吏为满足私欲非法贩卖,只能把商品经济和封建特权结合起来。这样一来,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建立在封建特权之上的谋利活动必然对商品经济发展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不法官吏无论开邸店、放 ... ,还是进行贩运,都与生产领域没有直接联系,主要在流通领域以不等价方式,靠侵占、欺诈、强市和免算等各种超经济手段进行贱买贵卖,势必会破坏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使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他们在“背景”、“靠山”等权力因素的影响下,几乎垄断了所有赚钱的行当,以排挤中小商人。宋神宗的诏令就指出:“天下商旅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行铺稗贩,亦为取利,至多穷窘。”[2](卷231,熙宁五年)就这些不法官吏所敛财富的用途上讲, 除自身享受及继续用于经商、放 ... 外,其余部分主要用来购置土地进行封建剥削,这就造成了大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进一步钳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在官吏以特权经商能够谋取巨利的客观存在下,民间商业资本也纷纷投向官场,大搞行贿,收买权贵,或者和宗室、官僚联姻,有些不满于只结交官僚的商人就直接出钱买官、买权。在为官经商、 ... 和以商致官三者协同作用下,商品经济更大程度地陷入了封建主义牢笼。
  第七,加深阶级矛盾,导致农民起义的大规模发生。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国家里,为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统治阶级的奢欲,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剥削百姓。宋代的赋税剥削本身就很重,“累其赋税收入,开辟以来,未之有也”[6](卷56)。正常赋税已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贪残官吏又往往借皇帝搜刮之机,采取欺诈、科罚、逼纳等手法额外索求,“不求羡余之献,则为干没之谋[9](卷5《天赋考五》),其结果必然造成百姓贫乏、无以为生的局面,使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农民的反抗斗争就会随之而来。南宋时就有官员告诫皇帝:“利归贪吏,而怨归陛下。”[1](卷174《食货志》)《中兴圣政》的作者也指出:“设官吏以牧民,志不在民而贪黩,是为民之贼也……况艰难以来,生民之困极矣,(宋朝历史 www.lishixinzhi.com)抚摩涵养,民犹或病,而贪黩之吏,仍取剥削以肆其无厌之求,如之何民不穷且盗乎。”[4](卷36)宋代农民的反抗斗争有力地证明了赃吏的贪残害民往往是农民起义的导火线。北宋初期,眉州彭山县令齐元振不治纲纪,贪赃枉法,“受赇得金,多寄民家”,故此“人多怨咎”[1](卷256《吴元载传》)。王小波攻下彭山 ... 了齐元振仍不解怨,又“剖其腹实以钱,以其平日爱钱故也”[10](卷16《蜀盗之平》)。北宋中期,吏治 ... ,贪风四起,因此庆历年间的农民起义“一年多如一年,一火如一火”[11](《奏议集》卷4)。北宋末年农民起义领袖方腊的漆园誓师词讲得很清楚,他指出:“当轴者皆龌龊邪佞之徒,但知以声色土木谣惑上心耳,朝廷大事一切弗恤也。在外监司牧守亦皆贪鄙成风,不以地方为意……不然(不起义),徒死于贪吏耳。”[12](卷1《容斋逸史》)当时官员陈遘在分析起义军对官吏“惨毒”的原因时,就认为是由于“贪吁嗜利之人,倚法侵牟骚动,不知艺极,积有不平之气,结于民心”所致。他还指出“此风不除必生事”[1](卷447《陈遘传》)。由此可见官吏的贪墨无度必然结怨民心,民心既怨就势必导致农民的强烈反抗。
  三、宋朝官吏贪赃的社会根源
  宋王朝不法官吏贪腐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简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商品经济的冲击使宋朝官员私欲膨胀、唯利是图
  处于封建社会中期的宋王朝,随着政治统一和水陆交通的开辟,商品经济在各方面都渐次活跃起来,农村商品交换关系日益频繁,坊场墟市等定期集市不断增多和扩展,城市商业也随之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彻底冲破了唐以前的坊市制度,以住税和过税代替了以前的市籍之税。大小工商业者面街开店,甚至出现了宋王朝屡禁不止的侵街现象。商人势力强大,多次向官府的专卖制度进行挑战,迫使宋廷几次改变专卖办法,实行通商弥补禁榷制度的不足。与此同时,铜钱、铁钱、金银等货币也迅猛增加,仁宗时还出现了纸币。大中祥符八年,真宗就高兴地对宰执说:“京城资产,百万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2](卷86)这一切都说明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无孔不入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封建国家经济的活跃与发展,另一方面金钱至上的观念也日益侵蚀着封建的伦理道德,极大地 ... 了人们追求财富的私欲。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城乡阶级分化,城市中产生了大批富有商人和高利。贷者,乡村间也崛起了许多“富实之家”。这就扰乱了严密的封建等级结构,出现了“富”与“贵”、“权”与“钱”相对分离的状况,社会上最富的往往并不是被视为“贵者”的达官,反倒是被看作“贱者”的巨商,巨商竟成为官人的债主。这就更加 ... 了士大夫阶层追求财富的私欲,即所谓“豪富之家,狗马婢妾,无有制度,纵欲相矜,财物不及者,则极力为之。恩义之薄,而财利之厚,上及大臣,下及黎庶,莫不然也”[6](卷32)。秦观谈到世风时也说:“是以民常困于聚敛之吏,而吏常嫉于兼并之民,所谓事势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哉!”[6](卷40)随着官僚阶层私欲的膨胀,宋代的官吏就表现出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热衷于各种营利事业,或者索性与商人 ... 者合流,“纾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为以舟车懋迁往来,日取富足”[13](卷22《国论要目·废贪赃》);另一方面,在当时各种封建阻力的压抑下,这种贪欲又不可能从交换中得到充分的满足,便只能同权力的诱惑合流,千方百计跻入仕途,谋取政治地位,并积极将职权变为牟取私利的杠杆,进行权钱、权物交换。这种 ... 现象一旦形成,就具有强大的潜在力量,左右着社会的发展,统治阶级若长期不采取法律、制度、纪律和教育的手段进行综合惩治,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
  (二)宋王朝一些具体制度的缺陷
  宋王朝一些具体制度的缺陷成为滋生贪墨的土壤。如加耗制度,原本是田税上的一种附加税,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交纳其他税也加羡余。北宋时,各路转运司有“抛桩明耗”,各州县有“暗桩暗耗”,各仓库受纳时,又令百姓输“头子钱”;熙宁以后,对“头子钱”又采取“给纳并收,其数益增焉”。这些公开的或暗地的加耗,名目繁多,有时“一石正苗非二石不可了纳”[9](卷4)。至于加耗的多少各时期各地也不相同。太祖时广南地区农民每交一石,别输二升为鼠雀耗[2](卷12,开宝四年)。仁宗时江西一带“百姓纳米一石,出剩一斗,往往有聚敛之臣,加耗之外,更要一斗”[2](卷160,庆历七年)。南宋初年,“江东西南北至于纳加耗米四石,仅能了常赋米一石者”[6](卷107)。这些名目繁多的加收羡余,实际上徒供赃污之吏渔利百姓、 ... 中饱。宋高宗就认识到官吏多收羡余是“适资赃吏而扰吾民也”[14](卷40)。
  再如闲官制度,本来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权宜之计,中期后闲官的建置逐渐制度化,对缓解冗官矛盾起过作用,但宋王朝一味扩大闲官,导致闲官队伍日益膨胀。到仁宗时,“在京官司有一员阙,则争夺者数人”[2](卷143,庆历三年),以至于官吏想得差遣必须“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15](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徽宗时,“每人守一阙,一名在官,一名被替,一名待次,凡五、七年才成一任”[3](选举二三至九)。到南宋理宗时达“六七人共一阙”[16](卷51)。这些闲官在守选待阙之时,由于收入不足以满足奢欲,就靠借债为生。仁宗甚至下诏待阙的京朝官、使臣、选人“不得取京债”,廉士“不能自给,听私供钱五十千”[2](卷132,庆历元年)。这样官吏得差遣后必然贪墨中饱。苏轼就指出:“莅官之日浅,而闲居之日长,以其莅居之所得而为闲居仰给之资,是以贪吏常多而不可禁,此用人之大弊也。”[17](《东坡应诏集》卷2《策别七》)范仲淹也指出:“守选待阙之日衣食不足,贷债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举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为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15](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不仅如此,官僚为了早日求得差遣、迁转,纷纷托词求荐、献礼行贿,以至于“问遗公行,贿赂旁午”,“苞苴成风,而贪吏满天下”[18](卷21)。可见,闲官制度滋长了官吏的贪贿之风。
  (三)封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更助长了官吏贪风
  宋代累朝君主都以官吏贪赃为患,并且为了整顿吏治都不得不加以惩治。但是一旦法律触及到大官僚以及皇亲国戚时,法律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威力。大官僚及皇亲国戚或以功高位显,或以亲朋故旧,往往得到皇帝的庇护,以逃脱法网或从轻发落。这种情况即使在严惩时期也不乏其例。宋初,赵普受贿“瓜子金十瓶”,被太祖撞上,皇帝还笑曰:“但受无妨,彼国家事,皆由汝生耳。”[19]太宗时,祖吉和王淮皆委法受财,赃数万计,祖吉被 ... 、籍家,而王淮“以参知政事沔之母弟,止杖于私室,仍领定远主薄”[2](卷32,淳化二年)。宋中期以后,一些权贵国戚犯赃,甚至连象征性的惩罚也没有了。真宗时,王钦若科场受贿事败,昌言“具得其事,自请逮钦若属吏”,皇上却说:“朕待钦若至厚,钦若欲银,当就朕求之,何苦受举人赂耶?且钦若才登 ... ,岂可遽令下狱乎?”结果不予追究[2](卷51,咸平五年)。仁宗时作坊料物库监官犯赃事发而逃,由于其连“官掖之戚”,皇帝就降旨“不令追究”[6](卷30)。神宗熙宁十年,集庆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宗谔“坐克留宗室俸以还己所贷息,诏释其罪”[2](卷285,熙宁十年)。皇帝带头以言代法、包庇权贵,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同时也助长了官僚的贪墨气焰。上级官僚不守廉节,下级官员也必效之 ... 受贿,大臣贪赃枉法,“故小臣因缘而为奸”[6](卷116)。此外,最高统治者在惩贪思想上的宽纵也助长了官吏贪风。太宗晚年就对宰相说:“俸门如鼠穴,何可塞之!但去其甚者斯可矣。”[2](卷35,淳化三年)真宗继位不久就提出:“按察官太宽则驰惯,太猛则苛刻,必须廉平之吏,宽猛适中。”[2](卷43,成平元年)然而这一方针在执行中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由“宽猛适中”变为“以纵为宽”。当时官吏犯赃不仅处 ... 的鲜见,多行贷死、杖配之法,而且经赦免后,还可以叙用。仁宗和神宗时就更加宽纵。这种以纵为宽的惩贪方针,更加助长了官吏的贪墨气焰。庞籍在分析“贪吏益众”的原因时就说:“盖由宽法所致,向来以赃废弃者,既获甄叙,又降敕不许按察之官召人告首,自此贪心益固,自谓得时。”[20](卷97《刑赏门》)杨万里也指出:“夫赃者千而败者一,幸而败矣,日:不忍 ... 也,夫固不畏刑,而畏死也,不惩以所甚畏,而投之以所不畏,天下何惮而不为赃吏乎!”[6](卷213)
  (四)封建官僚政治与官吏贪墨密不可分
  官吏的贪赃枉法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伴生物。封建官僚政治的基本特征就是君主个人独裁,依靠宗法和纲常来实现其专制政治。在这种体制的作用下,皇帝是全国臣民的君父,集行政、 ... 、司法、财政大权为一身,而下属各级官吏只是皇帝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都受其上司和皇帝的监督,而不受下属的监督,黎民百姓更无丝毫参政议政之权。这种体制建立起来之后,皇帝就期望通过各级官吏的层层管理,以阻止吏治 ... ,实现长治久安。百姓也希望各级官吏廉洁奉公,为民伸张正义。但是实际上这种大官管小官、层层相管的体制是行不通的,往往在实践中异化为“官大法大,官小法小,法不治亲,法不治权”的畸态局面。这是因为一些高级官僚可以借助皇帝的恩宠和庇护得以恣横,违法受贿,无所不为。上级受贿,下级就得 ... ,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正如杨万里所分析:“庙堂、省部、贵近之官”广收受下级官员的贿赂,下级官员“安得不剥而攘之。”[6](卷213)同时下级官员可采用送礼行贿的 ... 来腐蚀上级官员,包括监察官员。包拯看到地方官吏多“以公用酒食及匹帛之类往来相馈遗”的现象,就指出他们是为了“交结权幸,以身为计”[21](卷5《请罢天下公用回易札》)。关节既通,关系网也随之建立,从而使各级官吏不能有效地对其属吏进行监督。并且下级官吏即使想揭发上司的不法行为,由于害怕其打击报复也只能闭口缄默。在邪气压倒正气的情况下,对一些清官或想作清官的人造成了无形压力,使他们大多不能出污泥而不染,只能随波逐流,这就是同化作用。一方面“贪人日富,而居有田宅,岁时有丰厚之享,而清廉刻苦者妻孥饥寒,自非坚节之士,莫不慕之”[13](卷22《国论要目·废贪赃》);另一方面,清廉官吏往往在执行职责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包拯就感到无能为力,他给仁宗的奏折中说:瀛州“路当要冲,使介相望,迎劳供费之繁,因循浸久,臣方欲损一二,而议者亦已云云……上下承习,为时持久,所积未及毫末,议者已骇闻听。”[21](卷7《论瀛洲公用》)于是,这种建立在君主独裁体制上的官僚政治,就由“官官相管”变成“官官相护”,就势必会产出官吏贪赃现象。
  总之,宋王朝官吏贪赃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是封建剥削制度。封建统治是建立在剥削和镇压广大劳动人民基础之上的,宋王朝为惩贪而制订的法律也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当官吏的贪赃现象严重危害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甚至危害封建国家统治基础时,最高统治者为了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就不得不立意惩治,以整顿吏治、安抚民心,免得把民众推向起义之途。用高宗自己的话说即“贪吏害民,杂用刑威,有不得已。然岂忍置缙绅于死地耶”[1](卷200《刑法志》)。当惩治涉及到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以及权贵人物时,就为了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而极力包庇袒护,甚至提出“刑不上大夫”之说,使赃吏免去 ... 。另外,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宋王朝还规定了“八议”,使许多赃吏以议亲、议故、议功等得到了宽刑和免罪,这就出现了由统治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待吏至宽,待民至严”的局面。同时镇压民众的反抗是统治阶级的既定国策,即所谓“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元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2](卷32,淳化二年)。欧阳修的论调如出一辙:“夷狄者,皮肤之患,尚可治;盗贼者,腹心之疾,深可忧。”[2](卷163,庆历六年)尤其是阶级矛盾激化、导致农民起义时,统治阶级内部就会达到较大的妥协,在指导思想上放松对赃吏的惩治,把主要精力用于对付农民的反抗斗争上。因此,建立在镇压和剥削民众之上的宋王朝,尽管为了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不得不对赃吏进行整治,但并不触及封建剥削制度本身,凭几道禁令是不能阻止官吏犯赃的。而且随着封建王朝的 ... 没落,那些禁令和打击政策又必然驰废,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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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双(1965——),女,河南南阳人,黄淮学院社科系副教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