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中BOT是什麼意思?

Ju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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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中BOT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BOT
什麼是BOT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 ... 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 ... 向私人機構頒佈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 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 ... 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 ... 部門,轉由 ... 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 ... 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 ... 的批准以後,私人向 ... 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 ... 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臺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 ... 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專案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 ... 以招標方式確定專案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專案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專案的私人機構在BOT專案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 ... 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儘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專案公司負責,但 ... 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專案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 ... 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 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專案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 ... 的約束, ... 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專案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專案的參與人有 ... 、BOT專案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 是BOT專案的控制主體。 ... 決定著是否設立此專案、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專案協議合同時 ... 也佔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專案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專案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專案的權利。
業主是BOT專案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係到BOT專案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專案通常專門設立專案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專案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專案,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專案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專案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專案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專案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儘管原則上講 ... 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專案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專案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專案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專案。一個BOT專案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 ... 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專案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專案聯絡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 ... 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專案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專案的意向。 ... 則依靠諮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專案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 ... 或其委託機構釋出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傢俬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檔案。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專案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專案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 ... 答應條件過多導致專案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專案標書的準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 ... 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專案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專案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 ... 和BOT專案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專案的關鍵一環。 ... 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迴圈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專案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專案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專案的重要內容。
BOT專案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型別: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專案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專案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專案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專案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係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專案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專案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專案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 ... 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專案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專案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專案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專案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專案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專案和其他許多專案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專案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專案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專案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 ... 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專案國以外開立專案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專案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專案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專案公司承擔;若該專案由 ... 發展計劃確定,則 ... 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專案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專案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專案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專案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專案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係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專案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專案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專案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專案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專案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專案,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 ... 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專案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專案合同中 ... 和專案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 ... 。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 ... 可以分擔BOT專案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專案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專案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專案借鑑。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 ... 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 ... 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 ... 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國際投資法中"國有化"是什麼意思?

國有化是指
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行為.國有化可分為兩種型別:
一種是直接國有化,
另一種是間接國有化.
* 國有化的條件:從有關外資法律與實踐來看,國有化應滿足以下條件:
a.公共利益的需要;
b.非歧視;
c.符合法定程式.
* 國有化的補償:給予補償被視為是實行國有化一項最為重要的條件,它又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國有化問題爭議的焦點所在:發達國家歷來主張,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國有化,必須給予"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廣大發展中國家一貫堅持,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將給於"適當"補償.

國際投資法

看你自己以後的發展方向來吧.不過說道實用,國際投資法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實用的.

什麼是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係的國內法律規範和國際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際投資法特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係的法律規範,其特點表現在:
①限於海外私人投資。
即投資者只能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資者則可以是資本輸入國的自然人、法人或 ... ,但不包括 ... 間的投資、信貸等關係。
②限於私人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指投資者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對投資企業有較大的控制力。而間接投資或稱證券投資則指投資者僅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證券,並不對企業資產或其經營有直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私人直接投資的內容,包括股份資本、技術、裝置、專利權等投資,其形式有獨資經營(外國企業)、合資經營(合營企業)、合作開發、合作經營等。
③國際投資法是調整投資環境的有效手段。
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為前提。投資環境指特定國家對外國投資的一般態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為主導,如稅收、外匯管理、特定營業行為的限制、徵用、國有化等政策和法令。無論是改善或改變投資環境,都必須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
④從法的淵源看,國際投資法包括國際投資法國內立法和國際法規範。
國內立法,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
國際法規範,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係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

請問《國際投資法》中的BOT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 ... 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 ... 向私人機構頒佈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 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 ... 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 ... 部門,轉由 ... 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 ... 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 ... 的批准以後,私人向 ... 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 ... 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臺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 ... 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專案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 ... 以招標方式確定專案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專案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專案的私人機構在BOT專案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 ... 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儘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專案公司負責,但 ... 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專案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 ... 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 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專案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 ... 的約束, ... 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專案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專案的參與人有 ... 、BOT專案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 是BOT專案的控制主體。 ... 決定著是否設立此專案、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專案協議合同時 ... 也佔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專案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專案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專案的權利。
業主是BOT專案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係到BOT專案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專案通常專門設立專案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專案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專案,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專案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專案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專案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專案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儘管原則上講 ... 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專案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專案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專案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專案。一個BOT專案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 ... 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專案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專案聯絡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 ... 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專案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專案的意向。 ... 則依靠諮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專案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 ... 或其委託機構釋出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傢俬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檔案。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專案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專案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 ... 答應條件過多導致專案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專案標書的準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 ... 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專案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專案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 ... 和BOT專案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專案的關鍵一環。 ... 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迴圈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專案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專案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專案的重要內容。
BOT專案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型別: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專案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專案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專案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專案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係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專案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專案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專案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 ... 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專案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專案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專案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專案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專案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專案和其他許多專案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專案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專案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專案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 ... 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專案國以外開立專案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專案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專案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專案公司承擔;若該專案由 ... 發展計劃確定,則 ... 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專案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專案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專案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專案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專案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係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專案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專案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專案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專案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專案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專案,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 ... 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專案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專案合同中 ... 和專案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 ... 。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 ... 可以分擔BOT專案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專案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專案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專案借鑑。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 ... 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 ... 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 ... 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國際投資法的體系是什麼?

國際投資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投資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已經自成體系。主要有四種法律規範組成。1,資本輸入國調整境內國際私人投資的法律規範;2,資本輸出國有關本國海外投資的法律規範;3,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訂立的雙邊投資協定,主要有友好同上航海條約、投資保證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三種形式;4.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係的多邊投資公約,包括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PRM、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解決國家和他國公民投資爭奪公約ICSID。

國際投資的特徵有哪些 國際投資法

國際直接投資的特徵
二戰後,國際直接投資得到高速發展,成為國際投資的主要投資方式。尤其是70年代以來,國際直接投資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際直接投資的規模迅速擴大,增長速度快速提高
二戰以來,世界範疇的對外直接投資有了空前的增長。據統計,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對外直接投資額,1960年為555億美元,1976年增至2872億美元,1981年達到5250億美元。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國直接投資是外來資本的主要來源。根據對90多個發展中國家的統計,1981年到1985年期間,外國直接投資在其長期資本流入總額中的比重為30%,而1986年到1990年期間,這一比重增加到74%,而且對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二)國際直接投資市場以發達國家為主,主要在發達國家之間雙向流動
國際直接投資較之間接投資的風險更大,因此投資者除追求盈利外還尋求安全性。相對而言,發達國家的投資環境要優於發展中國家,投資者自然而然地就將發達國家作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市場。
二戰前,國際直接投資的流向基本上是單向的,通常主要是資本主義國家將其資本投向自己的附屬地、附屬國。二戰後,尤其是70年代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國際直接投資主要轉向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投向發展中國家的資本在國際直接投資總額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以美國為例,1950年美國私人對外直接投資累計總額中,發展中國家佔48.8%,發達國家佔48.2%,1960年發展中國家佔34%,發達國家佔60.6%,1980年發展中國家佔24.7%,發達國家佔73.5%。據統計,1990年發達國家之間的相互投資額佔世界直接投資總額的80%,美、歐、日的對外直接投資額佔世界直接投資總額的83%,其吸收的外來直接投資額佔世界各國吸收直接投資總額的70%。1996年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額為2950億美元,佔吸收國際直接投資總額的85%,當年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額為2080億美元,佔吸收國際直接投資總額的60%。可見,主要發達國家佔據著國際直接投資的壟斷地位。在發達國家之間的國際直接投資格局中,美國的霸主地位逐漸喪失,歐、日地位不斷上升,形成了美、歐、日三足鼎立的格局。儘管如此,美國仍然是當今世界主要的對外直接投資國和外國直接投資的吸收國。
(三)亞太地區和拉美地區是發展中國家吸收國際直接投資的集中地區。
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直接投資不斷相對減少的同時,把流向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逐步集中在那些經濟發展較快、市場容量較大、基礎設施較好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主要是巴西、墨西哥、亞洲“四小龍”等。
拉美地區是吸收外國投資較早、較多的地區。拉美國家吸收外國直接投資在1950年為77億美元,到1980年增至625億美元,增長了8.1倍。80年代中期以後,拉美國家吸收外資的速度減慢,主要是墨西哥、巴西等國在利用外資政策上的失誤而造成鉅額外債負擔的影響,以及一些國家政局不穩等因素所起的負面作用。但拉美經濟又有所改善,特別是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等國的經濟政策的變化,增強了國內、國外投資者的信心, ... 了這一地區外國直接投資的復甦。
亞太地區在1986年取代了拉美地區成為發展中國家中最大的吸收外國投資的地區。在1988年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中,59%是投向亞太地區的。1995年流向亞洲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直接投資達到650億美元,約佔全球對發展中國家直接投資總額的2/3。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國際投資者曾紛紛撤資,但隨著金融危機的解決亞太地區又成為吸收直接投資的有力競爭地區。
(四)國際直接投資主要流向高新技術產業部門和服務行業
二戰前,國際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採掘業和初級產品加工業。二戰後,隨著發展中國家石油、礦產資源的國有化和民族經濟的發展,外國壟斷資本對採掘業投資的比重逐漸下降,對製造業部門投資的比重明顯上升。而在佔國際投資絕大部分的發達國家之間的直接投資中,雖然投向製造業的比重仍然較大,比如截止1988年底,美國對西歐的直接投資44.6%集中在製造業,西歐對美國的直接投資42.8%也集中在製造業。但隨著各發達國家產業結構高階化,外國直接投資的重點行業從傳統的製造業逐步轉向高新技術產業,如計算機、新能源、精密機械和生物工程等。出此之外,還繼續投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的行業。另外,第三產業中的一些行業,如金融、保險、不動產等也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熱點。對第三產業的投資在發達國家對外投資的部門結構中之所以佔有較大比重,是與服務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密切關聯的。在發達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中,第三產業所佔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對國外第三產業投資的增加,既是發達國家產業結構高階化的結果和表現,又將推動東道國乃至整個世界產業結構的高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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