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現提出離婚,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小孩快三週歲,老公無工作,以前還經常在外面找女人

Ju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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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現提出離婚,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小孩快三週歲,老公無工作,以前還經常在外面找女人

首先你的孩子還未到三週歲,按照法律規定,除非女方有不適宜於孩子共同生活的特殊情況,否則一律由女方撫養。所以你大可放心,你有穩定的工作,就算沒有房子也沒關係,法院在孩子3歲前一定會把他判給你的。即便是3歲後,你仍然有很大的希望贏得撫養權,法院會以孩子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你的條件比他父親好很多,一定會判給你的。

我要跟老公離婚,以前經常在外面帶女人,這次也是,我有個不到3週歲的兒子,也要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把你老公帶女人的證據拿上去啊 再去隨便找個工作 做幾天開個證明啊

女方無工作離婚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尋找男方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惡習,比如賭博等。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怎樣才能爭取小孩子的撫養權

一般。。。。女的離婚不會帶小孩。。。沒事。。。你可以說服他。。。一個女人帶小孩很難在找到伴

男孩5歲女方無工作提離婚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首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依據: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作出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判決。具體而言,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長;改變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好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生活的。
4,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週歲以上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並儘可能照顧子女的要求。
注意事項:
也可以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
1,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
2,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女方提出離婚爭取週歲以內的孩子的撫養權的把握有幾成

兩週歲以內的孩子,法院原則上判給母親。對於財產,你必須舉證。

我提出離婚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當然可以。但能否最終取得孩子撫養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就得由法院進行判決了。

我是女方離婚要爭取小孩撫養權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孩子十三週歲女方要爭取孩子要什麼條件

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一般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照顧孩子的能力等因素判決。且現在孩子已經13週歲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還需要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如果孩子願意與你一同生活,判決時會予以考慮。

女方提出離婚,孩子兩週歲多一點,我可以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孩子還小,一般跟媽媽比較親點,再說男人笨手笨腳的帶這麼小的孩子肯定不適合,如果給男方父母帶肯定是說不通,女方執意要孩子,你就給她吧,畢竟她是孩子的媽媽,對孩子的成長好些。法律不會判給你孩子的撫養權。
別忘了,你既然這麼愛孩子,就好好盡你做父親的義務和權利,經常探望孩子,讓孩子經常能感受到父愛。
好好協商,爭取隨時探望孩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