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夥註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退出,退出的人的股份轉讓給另一個人,這樣還需要設立清算程式嗎?

Fe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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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合夥註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退出,退出的人的股份轉讓給另一個人,這樣還需要設立清算程式嗎?

要看你們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利潤,也沒有債務,那就不用清算,有一個人願意頂就行。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一下營業執照就可以了。但原來的股東要與新的股東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協議,原來的章程也要變更一下。營業執照辦好後,稅務登記證,企業程式碼證也同時要變更。如果退出的股東不同意,那只有按股份實行清算,按股份分攤利潤和債務。清算後再辦理變更手續。你屬於內部清算,不用對外公告。如果是破產清算,就要公告了。
麻煩採納,謝謝!

兩人合夥註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退出,需什麼手續?

一般是解散,清算 也是可以是把退出的人的股份轉讓給另一個人,因為公司需要的股東是一個以上的,讓另一個人吸收退出人的股份,到工商申請變更(詳詳細的到工商諮詢) 如果退出的人是法人的,那稅務的也要更改

股份有限公司的個人股份可以轉讓給公司嗎?

可以的,但是您需要徵求股東會的意見,如果同意才能轉讓,如果有人不同意,可以要求轉讓給他,讓不要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轉讓給其它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1.發起人股份的轉讓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份的轉讓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股票的回購
 (1)股票回購情形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提示】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提示】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提示】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④股東因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連結】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回購請求權,包括三種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回購請求權,僅有一種情況(對股東大會的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
(2)為防止變相違法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股份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劵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但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稱變更登記。
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上市交易一年內不得轉讓,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股份。

兩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A和B,A是法人,佔70%的股,B30%,現B要將30%的股份轉讓給A,要什麼步驟和手續.

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工商局變更法人,股東
程式:
1、公司變更申請書
2、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協議
3、公司股東會決議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新法人身分證
變更完工商還應變更程式碼和稅務登記證,

合夥人一方不經另一個人把他的股份轉讓給別人合法嗎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個人合夥,轉移股份需要對方同意。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希望能幫助到您。

試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轉讓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採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2.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對特定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該款規定為了避免“職業發起,投機牟利”。如果違反該規定,轉讓無效。
(2)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顯然不合法。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限制中規定了: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

三人股份公司,現一個股份轉讓外人,另一股份轉讓內部一人,變成兩人股份公司,可

可以。股東人數2人以上即可。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