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時間哪個法律上有說明

Ma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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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時間哪個法律上有說明, 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的分類,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後果

按實際情況,對於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項什麼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災害組成,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等。一些社會因素也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例如計劃的變更,國家某項政策的調整等,無論是自然災害也好,社會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瞭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法律後果是撤銷合同或推遲合同的履行。 對還是錯

錯。
原因不可抗力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撤銷。不可抗力是違約責任的免責依據。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時,其法律效果怎樣

1、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影響或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該不抗力的原因足以徹底讓合同喪失履行意義,其給合同履行帶來的障礙,完全無法逾越,那麼合同締約的雙方當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遇到該情形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避免損失擴大,並在合理期限之內出示遇到不可抗力原因的證據。
3、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據該不可抗力原因對於合同影響的大小,可相應的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因此,需具體研判該不可抗力原因對合同影響的程度。
4、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之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後,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那麼這種情形下,遲延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免除責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17條、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據不可抗力影響的大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後,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118條、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避免損失擴大,並在合理期限之內出示證據。

合同條款是不是法律的淵源?

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內務的根據。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一般是作為習慣法來對待,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參考的重要依據與來源。

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哪些事項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範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併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 ... 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 ... 、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 ... ,以及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等。
(一)不可抗力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 ... 。概括式對不可抗力範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 ... ,,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採用綜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關於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註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覆。

法律文書中是不可抗力還是不可抗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可抗力的含義】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簽訂地有什麼法律意義,合同條款約定不明

您好:
一、合同簽訂地有什麼法律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裡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於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
二、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如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 ... 定價或者 ... 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