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娘:和公婆对簿公堂?夫妻财产分配隐藏小诀窍

Se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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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财产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里最大的迷宫,我们事务所的律师每次遇到这类的案件都像是当起了会计师,要帮即将分手的夫妻旧帐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个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判决,刚好牵涉到了不少夫妻财产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这个例子来让大家了解,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么你不知道的小诀窍呢?

在这个例子当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给丈夫(阿龙)十几年,最近丈夫阿龙过世了,因为两个人结婚十几年并没有小孩,所以阿龙的继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龙的父母亲。

依民法第1138条跟第1144条规定,小玉跟阿龙的爸妈继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龙的爸妈则各拿1/4。不过,在这个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实除了继承权之外,小玉对阿龙还有另外一份债权,叫做「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这个权利不是离婚才有的吗?并非如此喔!

因为民法第1030条之一的规定是「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这是离婚、夫妻一方死亡还有夫妻双方改定分别财产制时,都会产生的财产分配权。所以呢?小玉是可以从遗产中「属于婚后剩余财产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后剩余财产差额一半的财产,再和阿龙的父母分遗产。

在这个刚出炉的家事判决里,小玉就这么做了,向共同继承阿龙遗产的阿龙父母提出给付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请求。

媳妇要跟公婆(还是该说前公婆呢?)对簿公堂,难免令人唏嘘,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后的遗产规划,取得家人的共识,否则身后家人们为了遗产才来打官司,也枉费了有缘成为一家人。话说回来,可能生前就已经吵翻了也说不一定。

这个案例里,小玉既然提告了,那么法院就要来审理,哪些阿龙的遗产是属于法律上的「婚后剩余财产」?小玉可以先分走与自己婚后剩余财产差额的一半呢?

一、阿龙的婚后财产应该扣除尚未缴纳的房屋贷款、过世前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这点小玉跟阿龙的父母都没有意见。

二、阿龙名下有几笔婚后才买入的房地产,阿龙的父母认为那是民国88年间(阿龙结婚前)父亲透过虚伪买卖的方式将一间名下房地产过给阿龙,阿龙在96年间卖掉房子,又于99年时拿这笔钱当头期款后才买下现在这几笔房地产,所以应该属于婚前财产的变形,而且是无偿取得,依法不应该算入阿龙的婚后财产。(附注:到阿龙死亡时,这批不动产应该涨价了不少,依法是以鉴价后的房屋现值来计算) 但法官认为:以买卖时间差距跟房屋贷款的状况,已经不能认为这批房地产是阿龙父母给予给阿龙的婚前房子的变形,所以仍然应该计入阿龙的婚后财产。

三、小玉认为阿龙在生前病重时,将名下几笔不动产过给了自己的兄弟,显然是为了减少自己的婚后财产分配,依民法第1031条之3这几笔不动产应该计回阿龙的婚后财产计算。 但法官认为:小玉在诉讼中主张自己跟阿龙夫妻感情良好,而且还取得阿龙的死亡理赔金一千多万元,可见阿龙对小玉已经有相当的身后经济保障考量,这几笔不动产应该不是为了减少对小玉的婚后财产分配才移转,所以认为不用计入阿龙的婚后财产让小玉分配。

四、阿龙生前的信用卡债务,法官认为应该从婚后财产扣除清偿。

五、阿龙的父母提出阿龙常常跟他们借款,这些款项应该从阿龙婚后财产扣除,但因为阿龙的父母只能提出与阿龙间的金流来往纪录并没有借据,所以无法证明是借款,不能主张扣除。

六、阿龙父母主张阿龙对他们还有三十年的扶养义务,这笔扶养金额应该从阿龙的婚后财产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认为阿龙过世后就不是扶养义务人,应该没有扶养义务的问题。

七、最有趣的是这部分:民法1030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如果显失公平,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分配,当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务正业,或浪费成习等情事,对财产的增加并无贡献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获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龙的父母主张:小玉婚后未生育子女,与阿龙感情不佳,又已领取保险给付一千多万元,其家务付出已获合理报偿,夫妻分配额应免除方属公允。

但法官则认为:小玉虽然婚后未生育子女,但从阿龙生前购买相当数额保险以保障小玉日后生活,可以得知阿龙与小玉并没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说,阿龙本人是承认小玉对于家务付出之贡献,自不能因为阿龙的父母不满小玉未生育子女来质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后呢?法院判决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万的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这件刚出炉的法院判决还有上诉的机会,不过我们可以从判决里面的争点了解到很多夫妻财产差额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实啊!现代人在财产分配上,已经越来越多人不会囿于亲情的枷锁,而勇敢争取自己的权利,但诉讼之后,究竟还能不能做一家人,我们其实都有看过,特别是在手足之争时,更是考验著双方理性处理感性的天人交战,能不能过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许才是 ... 得以平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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