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

Jul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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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

  中国是实行户籍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本文追溯了三国至唐宋时代的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旨在使当代读者明确,中国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历代管理制度的演变而承袭发展起来的。

  关键词:户籍;治安;制度;溯源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和现代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服务的。然而,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小的、供个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保守的生产技术基础和小生产方式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等,与这种封闭性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古代社会的政权都是高高地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强权政体,带有极大的专制性、野蛮性和随意性。

  然而,封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说来要简单得多,某一机构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职能。例如,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在当时来说并不奇怪。下面,追溯三国到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席的原形史略,可以见得它们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

  三国至隋的基层治安组织概况

  公元220年,(黄初元年),到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中国历史继东汉末年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进入了封建割据对峙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各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立法、行政、司法都进行了编集工作。

  当时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如户籍管理的机构往往同时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因而,三国时代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而设置了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其概况是这样的: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均沿袭汉制为乡、亭、里三级机构。

  所谓乡,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设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固定人员。设有秩,只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事务较繁之乡设置,乡户五千户置之,为不固定人员,由郡委任,其地位较高。设有夫,由县委任,地位较低。与有秩职任相同,即听讼、收赋税。游徼,系在乡里捕盗贼,为治安工作人员。所谓亭,不是行政组织。是在县尉的指挥下专管治安的机构,设亭长或亭侯以禁盗贼。所谓里,其组织是: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务,里以下为什伍。

  史至晋代,268年(泰始四年),县以下乡的基层组织为里。五百户以上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那么宋制,以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士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史至齐、梁、陈各代,并沿宋制。所以终南朝之世,其基层组织,皆如秦汉。到了隋代,公元581年(开皇元年),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令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为族,置保正、闾正、族正等职。

  唐代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

  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随末法滥刑酷,是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法制。

  《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 ... 和地方 ... 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所确认的规范完备周详,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将秦、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成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律典。

  唐朝的户口登记与户籍核查制度也达到了顶峰。汉末以来。州、郡、县三级制,地方机构庞大,州郡体制混乱,出现“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数不满干,二郡分领”,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开皇三年(583),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郡,取消郡一级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制。

  唐代为了不断完善户籍治安基层组织,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改为乡、里两级。所谓乡一级是虚设的组织。所谓里一级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所谓五里官,指的是五个里正。他们是乡中实际掌权者。所以,被看作是一乡中的贵重人物。担任里正者须具备一定条件。唐 ... 规定,里正系选勋官六品以下和富户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当。此后才为人们不愿干的一种差役。里正的职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所谓按批户口,就是查核户口,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密。因为户籍不仅关系到治安,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田数额和国家的赋役征发。唐《户令》规定:“诸户籍三年一制。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三通,其缝皆注州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日内讫,并装璜。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释:户令中明确规定户籍编造的时间是每三年一次,负责编定的衙门是州,户籍的编排是以乡为单位,编好以后,缮写一式三份,州、县各留一份,报送尚书省一份。

  那么,州衙门是依据什么来编定户籍呢?依据就是令所属各县报送手实和计帐。手实和计帐是编造户籍的依据。而里正在编造户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收手实,造籍书。《新唐书·食货志》:“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手实是牒状一类的文书,用于下上。《户令》中所指的手实,是民户申报户口的文书。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中把民户申报手实,称之为“自通手实状”。

  而申报户口手实有如此规定:1、民户在申报手实时要注明户主,并且都要以户主的名义呈报。确定民户的户主,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准当户主,关系到受田数额与课役的征免。2、手实的主要内容为家口、年龄、田地。唐代的户籍特别重视人口和年状,在编造计帐之前,还要对手实中的人口年状“团貌”核实。田地是受还土地的依据,也得开列清楚。至于居宅等资料,不在户籍上登载,只是作为评定户等的依据。3、户主在手实上要保证内容属实。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的手实,末尾大都写有保证词:“若后虚妄,求受重罪”,“如后有人纠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之类。这反映唐 ... 有允许纠告手实不实者的规定。

  所谓计帐,每年底,里正根据手实中居民自报的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计帐。计帐每年一造,造时要进行“团貌”。其办法如延载元年(694)敕文所说:“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时貌定,以付手实”。

  户的评定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工作。编造户籍,还在户籍中注明户等。唐代户等分九等: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下上等、下中等和下下等。唐代户等评定的标准,是根据财产、丁口两项标准来谱写的。由县令与城乡父老一起评定,再由县司制成九等定簿。上报于州,经州司复核认可,注明在翌年编造的一式三份的户籍簿上。评定户等时间,据《唐六典‘尚书户部》规定:“每定户以促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与编造户籍的时间一样,也是三年一次。不过,评定户等要比编造户籍早一年。

  所谓课户,户籍簿中还要注明是否课户。《通典·食货志》中的“丁中”条,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担负课役的丁口为课丁。凡户内有课口者,称为课户。

  所以户籍薄就是根据手实、计帐、户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内容首列户主姓名,次列男女人口,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还是中、小、黄。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还是寡妻妾。在户主名下注明户等,是否课户,及现时是否在负担课役。丁口项目之下,还载明应受田若干。在实行均田制期间,更详细载明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业、院宅各若干。

  里正,有调查了解本里户口变动情况并向上级申报的责任。在户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首先是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口(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产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徒一至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以笞刑到三年徒刑。如,里正和主管官吏妄自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历史论文 www.lishixinzhi.com)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其次是禁止“相冒合户”。应该负担课役的丁口,如果利用疏远的亲属关系,把户口报入免役户中云,以逃避课役,犯者处徒刑二年。没有课役负担的人,为了“资荫赎罪”而相冒合户的,其情况比逃避课役为轻,但也要减二等论罪。里正以上的主管官吏知情不报者与同罪。三是限制析户分居。由于财产和丁口的多少,是决定户等高低的标准,人们就用分户异居的办法来分散财产和丁口,以降低户等,减轻课役的负担。

  其次唐 ... 对分户有所限制:一是凡是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但对于要求分户而自愿不降低户等的, ... 可以允许,因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二是 ... 对于遵守法令不分户的则给予一些优待:天宝元年(742),唐玄宗敕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允许免除两丁徭役,五丁以上允许免一丁徭役。

  第三是唐代临时户口和外出人员报告制度:一是唐代在里中推行邻保制度。规定“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平常有远客来止宿,以及保内有人外出,必须告诉保长。二是里正对于要求离开本乡外出的人,有责任根据民司的规定进行调查。按规定离乡外出,必须申请过所(通行凭证),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须要通过里正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里正,调查的内容包括外出人的户等。奴婢是否有籍,本人外出后何人代承其户,驴马及奴婢的来源等几个方面。关键在于户口的阅实和赋税是否有人代为承担。调查清楚之后,就调查的内容开具证明申报上级官司,官司再根据调查证明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过所。

  宋代户籍治安的保甲制度

  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唐王朝的统治。各地藩镇势力趁机扩张地盘,攻伐称雄,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了“五代”;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的地区,先后建立了10个封建割据政权。公元960年,掌握后周军政大权的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而建立了宋王朝——北宋。北宋王朝的统治者,凭借 ... 实力,对各割据政权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20年的战争,基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中央的对策。

  王安石创立保甲法制度的用意,就替代了北宋前期乡、里的基层户籍治安组织。

  保甲之名,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王安石的保甲法有其特殊的内涵,它既有连坐相保的检察作用,也包括兵农结合的抽丁、训练的 ... 职能。而后世统治者所实行的保甲制度,往往只有“连坐相保”的作用。这样的保甲,并不始于王安石,实始于商鞅的什伍连坐,只是当没有保甲之名罢了。

  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保甲法推行之后,保甲制度就替代了北宋前期的乡里组织。王安石之所以要以保甲制度来取代乡里组织,其用意是:

  一是以职役管理乡里行政的制度,以至于整个役政有很大的弊病,须要改进。北宋规定,九等民户中,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但大地主、官僚都有免役特权,考中进士的人家,在衙门中有职务的人家,就连太常寺的乐工之类也都有免役特权。此外、僧、道、女户、单丁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和商贾都可以免役。这样一来,各种差役部落在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比较富裕的白农身上了。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负担最重的衙役,他所押送的官物或看守的仓库,遇有丧耗损失,必须照数赔偿,常因此破产。其次是里正,如遇乡里有无力纳税的,或税户逃亡,他们都得选垫付或代为交纳,常因此倾家荡产。这个役法上的弊病,王安石另用免役法来纠正。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等户充当。

  二是为了强化治安巩固封建秩序的需要。为了镇压盗贼,巩固封建秩序,王安石的对策是把民户编组起来,使之连坐相保。他认为,“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也,则奸究固宜少”。

  三是打算通过保甲的教练,把募兵制过渡到征兵制。他的理想是恢复前代实行过的兵民不分离的征兵制度。不论是民兵还是此后应征入伍的的士兵,完全不该再在他们的脸面或手臂上刺字,而应用礼仪来教育他们,使他们知道自重,以革除长期以来募兵的“无赖奸滑”的积习,以提高军队的素质。

  四是征兵制到募兵制的逐步过渡,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军费开支。

  从以上情况看来,王安石制定基层治安制度保甲法的用意,除了有镇压盗贼,强化封建统治之外,还是包含有节省养兵耗费,革除募兵积弊,使全国壮丁之半都练习战阵,以扩大战士数量,这对抗御外敌、改变北宋积弱状态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自然,保甲法的推行,是在神宗的支持下得以实施的。

  但是,元祜时期保甲制度变革了。元丰八年(1085)三月,神宗逝世,其子哲宗继位时,不满10岁,由神宗之母宣仁太后以太皇太后的身分垂帘听政,执掌朝政。她是宫庭内部反对新法的主要人物。执政后首先把司马光、吕公著等保守派元老大臣召回京师,命他们“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于是,五月司马光入朝,任门下侍郎,七月吕公著被任命为尚书左丞,追随司马光的王岩叟被任命为御史。在神宗去世的当年四月,尚未入朝的司马光就上疏,乞罢保甲,力主恢复弓手、壮丁、耆老之制,并竭力主张先行废除对于保下的集训制度的一团教。保守派指责保甲法的缺点,目的是要废止它。所以在宣仁太后执政时期,各路保甲,多停顿不办,就连过去的防盗职能也不再多所过问,所以这时期是保甲法的废弃时期。

 

  以上追溯了三国至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度的原形史略,可以见得,那时的基层治安组织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封建社会的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同时兼有户政、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