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

Nov09

明清时期的婚姻和家庭研究

时间:2018/11/09 05:18 | 分类:明朝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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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君主专制制度兴盛的又一个时期,也是大一统的一个时代,为了巩固政治统治,无论在学术思想上,还是在伦理道德上,两朝均将程朱理学 奉为圭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中心思想的宗法观念登峰造极。理学成为了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那么它的影响自然就要波及婚姻和家庭。> >    家庭中,家长意志高于一切,妻子儿女必须服从,家长有权处置妻子,有权包办儿女的婚事,“孝”走到了极端,“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夫妻关系上是夫权 至上,要求“女子无才便是德”。实际上在这样的家庭观念下,妇女的人格与形象遭到了极大的扭曲,清人陆圻在《新妇谱》中曾这样形容新婚女子:“事公姑不敢 伸眉,待丈夫不敢使气,遇下人不敢呵 ... ,一味小心谨慎,则公姑丈夫皆喜”。> >   明清时期,在理学“失节事大”的思想主导下, ... 大力提倡 女子贞洁,明朝建国之初,就诏令全国,如果有30岁以前丧夫守寡至50岁还未嫁人的, ... 要予以表彰,并免除这一家所应承担的徭役,更是提倡节妇、烈 妇,所谓烈妇,是指女性对丈夫的矢殉,有夫亡而自尽者,也有在完成夫家生养死葬责任后(或面对逼辱时)自我结束生命,终止守节行为。在 ... 的极力推崇和给 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后,明清的贞洁妇女数量大增,据统计,《宋史》记载烈女55名,《元史》是187人,而《明史》中达到了1万多人,清代更是有增无减。> >    如果节烈的要求仅仅是“不事二夫”,也许不是一件很过分的事情,但是节烈提倡到最后,是一种极端:妇女的身体不能被男人看见,因而有病宁死不治理;夫死 不嫁是一件常见的事情,但此时夫死妻妾从死也成为了道德的要求;甚至丈夫未死,要从军远行,有的女子就自尽,让男子好安心出门;没有见过面的未婚夫死了, 女子与木主成婚,然后为他守寡,等等。这种极端的“贞洁”观对妇女的身心产生了极大的摧残,许多守寡多年的节妇是迫于社会压力,而不是自愿的,比如清代的 笔记中有一则故事:一位妇女守寡60年,临死之前,从枕头下拿出百余枚铜钱,告诉子孙,这是她的守节物,每天晚上,她将铜钱散在地上, ... 中将百枚铜钱一 枚枚找到,此时才会神疲力倦,安然入睡。> >   随着贞洁观念的加强,妇女在财产的继承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法律规定妇女不论生前离异或夫死寡居,只要准备再嫁他人,其所随嫁的妆奁田产,全部归前夫之家所有,只有夫死无子守志者,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这表明明清时代妇女已经丧失了对于随嫁田产的自 ... 。> >    宋元以来的卖妻、典妻、租妻等陋习在民间仍然存在。《喻世明言》中曾述一个卖妻的典型故事,一个小官吏贾涉,携一仆人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想停下 歇脚,就在门外喊道:“屋里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贾涉看得发呆,欲买之为妾,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讲明 身价40两银子,贾涉大喜,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甲,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值得注意的是,卖妻现象只存在于 民间百姓之中,富贵人家不齿于卖妻之举,也绝无卖妻者。雇妻是当时的变通之法,中下社会之人,竭一身之岁入不足者,十而八九,遂有藉妻女卖淫之资以为补助 者。旧时东北地区的下层苦力还有一种临时出借妻子的,俗语叫做“拉帮套”。拉帮套形同伙婚,有妻的男子纵容妻子和别的男子偶宿,然后从中收取钱财。做苦工 的男子因为无力娶妻,乃不得已而为之。一般情况是丈夫为钱,雇主为女人。> >   明清时期的童养媳之风不绝于民间,所谓“童养媳”,指的是从 小由父母包办订婚,给婆家领养的媳妇,这种婚姻也是一种畸形的婚姻,清代许多地方流行的“娃娃亲”就是这种婚姻的变种,儿子年方3~5岁,就娶来了15、 16岁的媳妇,童养媳在成婚前,身份犹如奴婢,承担大量的家务劳动,成婚后,既要侍奉公婆,还要照顾与自己年纪小很多的丈夫,童养媳制度造成了许多不匹配 的婚姻,使他们的夫妻因此不睦而痛苦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