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Apr27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时间:2020/04/27 06:15 | 分类: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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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问题一:什么是要约收购义务?

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这项义务可以经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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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超过30%再增持会触发要约收购,需要按照市场价向另外70%的全体投资者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就是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一般的机构没有实力也没有意图去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

问题三:全面要约收购的全面要约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收购人向中国 ... 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 ... 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问题四:全面要约收购的要约条件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 ... ,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问题五: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翻译
prehensive tender offer obligation

问题六:要约收购的全面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述规定。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 ... 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 ... 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 ...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 ...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 ... 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收购人向中国 ... 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 ... 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 ... ,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3.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余下全文>>

问题七: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触发要约收购的理解

你理解错了,这句话是这样的, 当一个单位或个人拥有一家公司股份的百分这三十时,他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约收购,这你理解,还有一种新修改的办法叫“爬行条款”,既每年增持不超过2%,直至达到50%以上。但是每年增持的2%的股票是有六个月的锁定期的,也就是说在这时期不得出售这些股票。所以这两种办法收购人可以自由选择是这样的。 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当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达到了强制要约,可以进行商义部分收购,这个额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没有得到 ... 的批准就还得进行全面要约。 你的问题表达的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只能这样回答。

问题八:为什么持股超过30%后收购人需要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作的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础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监管部门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基于重要性原则,监管部门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1)对于持股介于5%一20%之间的,要求其简要披露信息,仅须报告;(2)对于持股介于20%一30%之间的,要求详细披露;对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比照收购人的标准,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通过并购 ... 会审议,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 (3)对于持股30%以上的,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法定要约义务或申请豁免,监管部门在15日内限期审核;(4)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间接收购,一并纳入规范。
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突出问题,从对收购人(买方)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卖方)两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对收购人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1)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对于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2)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对一致行动人既作出原则性界定,又逐一列举,并将举证责任落在一致行动嫌疑人身上,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3)对收购人提出足额付款要求,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4)对收购人提出持续监管要求,除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外,要求收购人实行向所在地证监局的每月报告制度,通过证监局加强持续监管力度;(5)发挥地方 ... 的作用,证监局在收到收购人的书面报告后,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地方 ... 征求意见,以使地方 ... 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是对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范:(1)要求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对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实力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予以披露;(2)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要主动消除损害,未消除损害之前,不得 ... 公司控制权;如控制权 ... 收入仍无法消除损害的,要求出让方提出充分有效的履约保证,并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 ... 增持。根据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因此,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国有单位之间转、止国有股,凡是作为不同的商业利益主体进行的,一般不予豁免,以体现法律对国有、民营、外资公......余下全文>>

问题九:关于上市公司并购,30%触发要约收购,具体的目的是什么? ... 批准的要约收购豁免具有什么效力。如题 谢

【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 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 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 ... 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 ... 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 ...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 ... 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 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 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 ... 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 ... 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 ...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 ...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余下全文>>

问题十:豁免要约收购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定情形

证券监督管理 ... 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情形作了细致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 提出豁免申请,中国 ... 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一)上市公司股份 ... 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 ... 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这种情况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改变,好象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各个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股份 ... 也可以看成是收购行为。(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借壳上市的收购者通常利用本条款达到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收购者寻觅到了陷入财务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标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受让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公布资产重组方案,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此时收购者公布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优良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要约收购豁免,因此收购者注入或置换进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十分重要。针对目前市场上数量不少的壳公司,本豁免条款为优质企业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由于历史原因,目前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规模不大,而控股股东却往往是巨大的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不过是其全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如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注入其全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那么通过本条豁免条款,就可以申请免去要约收购的义务。(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 ... 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条款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时收购者需注意引起股份 ... 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五)中国 ...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是扩展条款,表明中国 ... 有权根据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2005年9月4日,中国 ... 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这一规定,丰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促进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许多上市公司也借此机会实现了原本能以实现的股权变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的最后一种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当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 提出豁免申请。例如一个上市公司在外发行了A股和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那么当收购者在A股市场增持股份满足全面要约收购情形时,由于股份种类限制的原因,其可以根据此条向中国 ... 提出申请豁免......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