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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 ...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 ... 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扩展资料:
法律修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