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令有什么不好?

Jan09

清朝的法令有什么不好?

时间:2021/01/09 13:43 | 分类:清朝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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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款待犯人.

不管有没有罪进到衙门就先打大板打到到 ... 开花认罪为止.

清朝的书状依照当时法律必须具有讼师或官代书身分的人,才有为人撰状的资格,但 ... 前应注意事项也是有的,而且会特别胪列在书状状尾中,只是每件诉状上的规定都不同,举例来说,如果要提告这些事项,该府的大老爷已经有公开审理标准:

一、官绅老幼妇女废疾人等无抱告者不准。

二、告人命盗案 ... 无证据者不准。

三、告婚姻无媒妁庚帖者不准。

四、告私债无借券申证者不准。

五、告远年之事者不准。

六、告词无干证者不准。

七、告词双行叠写者不准。

八、告词无代书戳记不阐明住处者不准。

解释并与现今法令做对照:

一、「官绅老幼妇女废疾人等无抱告者不准。」所谓的「抱告」,是指找代理人的意思,我想从前的大老爷大概认为经济上的强者与弱者,特别是弱者,应该要有个能懂事的人协助代理处理诉讼事项,才能至少达到公平的立场。这跟我们民事诉讼法的辅佐人概念满接近的。

二、「告人命盗案 ... 无证据者不准。」这跟刑事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应该有一点相似,只是那个时候应该没有检察官制度,所以要告人刑事,必须自己找证据,想当然耳,如果我找不到证据,只好把被告抓来打一顿让他招认,所以,这样的制度是有疑义的。

三、「告婚姻无媒妁庚帖者不准。」大家一定觉得很有趣,这跟现在的自由恋爱结婚观念差好多,其实在清朝,婚姻是非常大的事情,在<<清律>> "男女婚姻"条里有提到:「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所以在古代绝不能当落跑新娘,这是有刑事责任的!

四、「告私债无借券申证者不准。」这跟现行民法消费借贷原则上是诺成契约的性质完全不同,在清朝借贷是要式契约呢。

五、「告远年之事者不准。」这跟现行民法消灭时效的概念颇接近,但所谓远年之事究竟是多远年,又是不确定法律概念了。

六、「告词无干证者不准。」所谓的「干证」指的是证人,就是说没证人不能提告。这也奇怪,证人也可以串证,而且很多时候是没有证人的,特别是性侵案件或 ... 人案件,这种重大案件要怎么断案呢?

七、「告词双行叠写者不准。」简单来说就是不能长篇混书,要防止满纸荒唐言的状况。在现代来看,写得多不如写的精,这点到目前为止还是很重要的,但一般民众还是容易会认为律师书状写越多越好,观古知今哪~

八、「告词无代书戳记不阐明住处者不准。」这就是提告的官代书必须有自己事务所的大印,而且要载明文书送达地址,这点跟现在满像,只是现在都是在状尾填上律师章,比较不会盖律师事务所的大印。

清律源自明律比明律更重,清朝对于谋反大逆处斩的范围与明代相当,但对「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这一类人还有附加处罚,男孩还要 ... ,及母女妻妾等人也要给付新疆没官为奴。而且清朝还扩大了谋反罪的范围,例如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谋反罪论。凌迟罪在明律基础上又增加九条十三种罪,而绞斩等传统 ... 也增至七百二十三条。所以论及高压统治,清远甚于明。

根据《大清律例》开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记载,在清朝入关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员在朝廷上商议,对哈纳等校订,并以《大明律》作参考,多番修订之后才得以成书付梓刊布,并命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后,在顺治十二年又颁发「内院校订译发」的满文本。

《大清律》的特点是「集解附例」,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四百三十余,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归。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发现后立之新法与原有之旧法有所冲突,所以康熙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又再作修订,但直到康熙驾崩时,修订还未完成。于是继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员继续完成修订,「务期求造律之意,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从雍正元年八月开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订,这些订正增删改并,合计有1456条之多。

光绪三十四年修订,宣统二年版,定名《大清现行刑律》。宣统律共有389条,并连同附例1327条。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 ... ,仍有斩监候、斩立决、绞监候、绞立决四种。

胡林翼说:「《大清律》易遵,而例难尽悉。」,胥吏都谙熟例案,常可执例以压制长官。清代制度规定,生员读书期间不准过问政治,即使是新科状元对于《大清律例》也是不甚了解。实际政务其实已经发展成了一项专门知识,官员极为生疏,如「丢失东城门钥匙比照丢失印信处理」这样的「例」文,有一千八百九十余条之多。清朝的胥吏、幕宾却可以在卷宗档案中迅速查找出「有关的律条」,又称「找签」,官员只好「奉吏为师」。嘉庆帝曾在一次谕旨中说到:「自大学士、尚书、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诺成风,而听命于书吏,举一例则牢不可破,出一言则惟命是从,一任书吏颠倒是非,变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争之情节。」书吏权力既大,便可大肆索贿纳贿,《文明小史》说,书办「在里头最好不过是吏部、户部,当了一辈子,至少也有几十万银子的出息,刑部虽差些,也还过得去」。户部书吏因而有「阔书办者必首户部」、「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侯」的说法。

《清稗类钞》记录晚清官僚郭嵩焘的史论:「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叹:「六部之胥,无疑宰相之柄。」

法令严苛繁杂,办案审案官员不懂,讼师胥吏幕员有机会勾结上下其手玩弄文字翻云覆雨索贿收贿,有钱判生无钱判死,一般人受到冤屈想告人伸冤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