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清初对外的经商限制係咩黎嫁?

Se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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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牟利,实质是谋求更好的生活。贸易的先决条件是个人的自主和自由意志,是不同氏族、民族的各色人等交流和居住的自由。支持还是压制这种本能,对民族和地区的面貌至关重要。不幸,虽然中国历代的商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中国人的这种本能长期受尽压制,有三道枷锁紧紧桎梏著他们的手脚。

第一道是思想上的枷锁:从「何必曰利」、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圣贤教导,到「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信条,求利成了小人卑鄙的标记。既然商人是孜孜求利的标本,并把商业看成伤害而不是带动农业发展的驱动力,因而危及社会的稳定,抑商重农顺理成章成为历代皇朝朝野的共识和施政准则。于是,「何必曰利」不但是圣贤的教导,而且是施政的基本原则,谁敢触及,往往要倒大霉。

第二道枷锁是动辄禁止海上乃至边境贸易。光是思想无法窒息本能,当思想成了权力的工具,生机就会摧残殆尽。沿海居民冀图从海上贸易中讨生活,无非是谋求提高生活水平。可是,历代中国 ... 往往不是因势利导这种无法遏制的本性,发展海外贸易,而陈陈相因採用很不合适的基本国策:稍有风吹草动就禁海锁国。远的不说,元明清三代禁止海上和边境贸易的敕令都屡见不鲜。

例如,元世祖忽必烈在消灭南宋、统一全国后不久,便于1292年,下令「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 成宗铁木耳继位后,又于1299年「申禁海商」。 1320年,换了皇帝,旋即「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

朱元璋当了皇帝,建立大明帝国,频频颁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入海捕鱼」乃至「禁民间用番香、番货」等等荒唐至极的禁令。到嘉靖年代(1522- 1566),即西方正在海上锐意进取的时候,竟然蛮横地规定:「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俱发戍边卫。」

第三道枷锁是官府的管制和垄断。各朝都有不禁海的时候,可是即使不禁海了,也建立起由官府控制甚至垄断海外贸易的制度,加上种种千奇百怪的限制,使民间资本无法顺利发展。儘管此类具体的制度和运作方式各朝有所不同,但控制外贸、扶植官商、遏制私商的基本指导思想却根深蒂固。

与上述情况相适应,形成两个奇特的外贸制度:

1.朝贡贸易。这是唐代以来逐步形成的贸易制度。史家们早就指出,藩属国到中国朝贡,很大程度上是贸易行为。跟随贡使入贡的商人,带著大量货物,寻求贸易机会。可是,这种贸易是很不自由的。首先是不能随时来,除了 ... 、越南等关係特别密切的国家可以一年一贡外,多数国家只能三年、五年乃至十年朝贡一次。其次,所带货物也不能随意与商人交易。明太祖洪武二年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 这是有代表性的规定。60%要交给官府收购,贸易场所也有严格限制。儘管有些国家不遵守贡期,甚至岁岁入贡,但已属违规行为。

2.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市舶贸易。唐代在广州设立市舶使,管理海外贸易。后来宋元明三朝,相继在指定的港口设立的市舶司,对外贸实行全面控制,并直接隶属于朝廷。奇特之处在它不但是管理机构,而且直接买卖商品或经营对外贸易。例如,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在杭州、泉州设置了市舶都转运司,其运作方式是:「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番客旅,就官船买卖者,依例抽之。」

大清帝国建立后,指导思想和制度均与前朝一脉相承。

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嚮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 潜通海贼,劫掠良民,当然应该治理;但连同造大船或将大船租赁和卖与出洋之人或外国人,都要治罪,那就十分离奇了;而所谓贩卖违禁货物的规定则往往很不合理的。

康熙七年(1668),玄烨亲政后的第二年,规定:「外国人货物非贡期不准贸易。」 先是以郑成功佔据台湾省为藉口,严禁海上贸易; 1683年施琅率军 ... 省,1684年开海禁,但是限制还是很多。虽然不再设立市舶司,但官方的控制并为放鬆,如在广州,外贸一开始就由半官半民的十三行商人垄断经营。稍后,海上贸易有所发展,紧箍咒随即念起来。

看看1716、1717年间康熙皇帝的一些措施吧:

1. 禁止往南洋、吕宋等处贸易。

2.他南巡到苏州,瞭解到「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馀,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馀卖在海外,继银而归。」仅苏州一个港口每年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几百条船卖给外国人,这样的天大好事,竟被这位皇帝看成「不可不加意防范」的大祸根。于是,下令出海者「每日食米人各一升」,不准多带;「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处斩」!而早在1694年,这位皇帝已经下令禁止商人在外国造船了。

3.「禁止澳门夷商领内地人偷往别国贸易。」

此外,海外贸易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开禁之初,设立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只剩下广州独口贸易了。与此同时,有很多货物不准出口。武器历来是禁运物资。贩米粮出洋,私贩硝磺,贩卖铁锅、废铁和各种铁器,均属犯法。蚕丝、绸缎也规定一条外国船只能购买多少。

乾隆爷当政的1759年,还批准实行两广总督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其中规定:1,除十三行的行商在指定的地区外,不准任何人出租房屋给外国人。2,不准借领外夷资本。3,不准外国人僱请 ... 役使或参与商业经营。4,不准「外夷僱人传递信息」! 本来是正常的贸易活动,却都成了罪行!

更可怕的是将一些同外国人交往行为泛政治化。有时教洋人认识汉字、或介绍国内的一般情况,也成为「洩漏事情」、「私通外国」等可以置之死地的罪名。从明代开始,至 ... 战争后颇长时期,这个局面都没有改变。16世纪末,利玛窦从澳门到香山,就看到过这样的盖著总督大印的佈告:「现在澳门犯罪违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国人僱用中国舌人(翻译)所致。此辈舌人教唆洋人,并洩漏我国百姓情况。尤为严重者,现已确悉彼辈竟教唆某些外国教士学习中国语言,研究中国文字。此类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与私宅。兹特公告,此举有害国家,接纳外国人决非求福之道。上项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诸端活动,将严行处死不贷。」 「百姓情况」竟然成了不得洩漏的国家机密!这些限制的实质是剥夺中国人的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

如此愚昧和专横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第一.边患频仍。

困扰有明一代的倭寇,很大程度上是错误国策的产物。「倭寇」包括其首领,大都是中国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禁止海上贸易或准许贸易的年代贪官需索无厌和办事不公制造出来的。而在清代,好些沿海居民堕落为海盗,或成了外国侵略者的僱佣军(如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就有不少中国僱佣军随行),也与经济自由被剥夺后生计困难有很大关係。

第二.把中国孤立于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之外,同时丧失了既有的优势。

直至明末清初,中国仍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儘管在18世纪中国的人口增加了一倍,达到三亿人(占当时人类三分之一)的惊人记录,虽有局部性的社会动盪,总的说来,还是比较安定地活下来了。不过,有的学者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后指出,当时中国在经济上亦已落后一大截,以农业来说,「英国13-14世纪的劳动生产率为2369公斤/户,不仅明显高于宋代,而且还高于19世纪中叶的清代;英国传统等级社会解体时期15-16世纪的生产率为5520公斤/户,竟是19世纪清代的2.8倍……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古老的习惯法(Customs)对个人权利的某种保护,无疑是劳动生产率得到相对良性发展的原因之一。」 问题出在制度落后造成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样的「盛世」蕴含著十分可怕的内在危机:宗法专制统治建构了扼 ... 自我更新功能的社会机制;而严格限制对外交流进一步助长闭目塞聪、盲目自大,又抑制了推动社会更新的外来驱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