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 禁教令之弛废

Aug15

082 禁教令之弛废

时间:2019/08/15 21:51 | 分类: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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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 22 年( 1842 年)清廷与英国缔结「南京条约」,结束 ... 战争.,约割让香港,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领事裁判权等,是划时代的一步。其意义影响等在此不赘言,以下仅述自雍正以来一直禁止外人在中国传教的法律弛发的过程。     道光 24 年( 1844 年 5 月),中美五口贸易章程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第 17 款);九月中法五口贸易章程规定亦略同(第 22 款)。约文说得在口岸建立教堂,并没有说准教士向华人传教,收信徒,或外人得在内地旅行、居住或置产。     至同年 11 月,道光帝在一道上谕中,准许将习教为善的中国人免罪(见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73 ),国人信奉天主教的禁例方告解除。翌年,又解释此项弛禁包括所有基督教宗派,但重申外人概不准入内地传教(同上书卷 75 )。因此,迄英法联军结束前,更正教各派的传教活动,则大致均限于通商五口,而天主教就利用弛禁的谕令,屡派教士潜入内地,加强组织与活动,但缺乏法律的保障。   咸丰 8 年( 1858 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签定,准许教士在中国内地传教。如中英天津条约第 8 款:「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学习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中法天津条约第 13 款更进一步说:「……凡按第 8 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   咸丰 10 年( 1860 年)中法「北京条约」,在其第 6 款规定凡在禁教期间被没收的教会及慈善事业的产业各发还业主;而中文约本上云:「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献之人;」。(旁有圈点之文句,其实 未见于法文约本,两者约款不符一事,直到光绪 21 年( 1895 年)才由中国 ... 发觉,但已无法改变)。英美等国,均援用「最惠国约款」而同等享有权利。从之,外国教士,无论天主教士或更正教士,得合法进入内地——意不限于通商口岸——传教置产了。   吕实强「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 1860-1874 )一书,是探讨近代基督教在华传教问题之好著;有关弛禁教,可参见该书绪言。以上内容由(历史新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